日前,河北井陉县一幼儿园在招生公告中要求家长提供工资明细流水事件,引发热议。公告显示,招生范围为家住主城区户籍在微水派出所的非农业户口,且父母在县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子女。该幼儿园一名职工对此解释,工资流水可以证明入园幼儿的家长的确在相关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避免之前仅要求提供工作证明时,有人出具假证明占用入园名额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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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该解释有一定道理,工资流水确实是家长在相关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也可防范出具假证明情况,但也禁不住让人疑问:该园会不会嫌贫爱富,对父母收入高的孩子多加关爱而对收入少者变相歧视?会不会在日常活动中进行富有者与家贫者之分,使幼儿自记事时起就埋下贫富有别的意识……无论如何都无法否认的是,工资收入作为一种个人隐私,幼儿园有什么权利获取?

不仅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日渐增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相应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虽然说,幼儿园尤其是公立幼儿园不属于普通经营者,但其提供幼儿看护与教育服务,家长接受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客观上也与其形成一种服务供求关系,性质同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一样,服务提供者向接受者收集个人信息,也同样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别说是服务提供与需求行为,即便超越这一范畴,属于行政与管理乃至任何方面的关系,要求对方提供个人信息,也都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或者应当有合法依据、理由,而不能任性,想收集什么信息就随意收集。合法必要原则,根本就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客观要求,适合于所有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

反观该幼儿园做法,必要性、正当性乃至合法性都显然是让人疑问的。既然是为了确认幼儿家长是否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直接向有部部门调取人员名单或者核实就是了,用得着获取收入隐私,要求提供工资明细流水吗?

7月30日下午,井陉县教育局普教科科长张建春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暂时不会介入对该措施进行调整。这显然不妥。不仅发现不妥就应纠正,该幼儿园招生也并不只是核实家长身份办法不妥,还有很多方面不妥甚至涉嫌歧视。

譬如,国务院2014年就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分,统一为居民户口,该幼儿园与该县时至今日仍然沿用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只招非农业户口者,对农业户口者予以歧视;作为公立幼儿园而非某些部门人员个人出资设立的幼儿园,不是对同一片区的居民都一样对待,而是只招或者优先招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对其他居民子女进行歧视;不是对辖区的所有机关与企事业单位职工都一样对待,而是只招县直单位职工子女,对非县直单位职工子女涉嫌歧视……

这些都涉嫌对居民进行不当区分和归类、进行不一样对待问题,与现代社会的平等对待要求格格不入,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介入并予纠正。通过该幼儿园的招生政策,也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不仅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是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要求,并不局限于普通消费与服务情形,而且对所有居民或公民进行平等对待,不进行不正当区分、给予不一样对待,更是现代社会的起码常识,别再把权力任性和任意区分视为理所当然了。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