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阳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欧阳旭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欧阳旭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欧阳旭利用担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州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处理司法案件、干部任免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7万余元。

2012年,欧阳旭为罪犯吴某某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向有关人员打招呼,2012年4月27日吴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吴某某又涉嫌另案被立案侦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欧阳旭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欧阳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旭积极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旭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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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欧阳旭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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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虾妹、夏桑

审核 | 水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