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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第二十九条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二条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马杰丨责编:沈刚丨编辑:吴亚晓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