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实现扫黑除恶的决胜之年,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六清”行动,是扫黑除恶大决战,我市紧扣时间节点,全面发力,重点突破,奋力完成“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按期高质量交出“六份业绩清单”。

近期,我市临渭、合阳、澄县先后宣判了四起涉黑恶案件,一件件涉黑恶案的宣判,是扫黑除恶的战果更是还百姓蓝天白云的决心。

临渭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刘通

6月30日,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标志着临渭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获刑。2004年出狱后,杨某某与孙某某、王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于2007年在韩城市成立“民杨地产”,后改名为“民杨集团”。该组织依托民杨集团,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非法占用农用地、职务侵占、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贩卖毒品、妨害作证犯罪及多起违法行为,并逐渐形成了以杨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孟某、程某某、苟某某、张某某为骨干成员,孙某某为积极参加者,高某、雷某、高某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9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澄城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刘长生 王思雨

6月30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文某某、闫某某、闻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被告人文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某某自1992年担任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曙光村六组组长职务以来,通过拉拢、贿选及指定其他被告人担任村小组干部及村民代表,网罗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被告人刘某某为其立威造势,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辖区内沙石拉运、锅炉运输、物业管理等工程项目,迫使辖区内单位向其组织交纳“土地补偿费”等。并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文某某以“名誉校长”和“监事会主任”的双重身份,插手公办学校管理及人事调动,控制把持该校生源,违规开办幼儿园大肆敛财,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

以被告人文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一直把持基层政权,长期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欺压百姓、残害群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澄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14名被告人之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合阳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马力驰

6月30日,合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叶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54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张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宣判,标志着合阳法院“六清”行动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6年,被告人叶某某多次持凶器逞凶斗狠,两次因流氓行为被劳动教养,在当地立下恶名。2000年前后,利用“奉先典当行”从事高利放贷,四处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购买砍刀、洋镐把等作案工具,从事高利放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强行插手工程建设,非法获利1192.3余万元。对于手下成员,叶某某要求必须听从其指挥,执行事前布置、事后汇报的“管理体系”,对忠于自己的成员亲自出面平事,对有异心、说其坏话的成员动用“家法”,树立起“老大”权威。2011年前后,被告人杨某某拜叶某某为师,并通过收徒弟、收义子等方式发展自己的势力,听命于叶某某组织、领导和安排,通过实施高放贷、“替人讨债”、侵占他人店铺房产、敲诈勒索等不法手段获取利益,存款70万元,占有所在县城城区房产1套、购买奥迪A6轿车1辆。通过聚众赌博获利30余万元,购置作案所用刀具30多把。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注册成立投资咨询公司,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7.5万元,并成立“内部催收队”,借助叶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实施高利放贷、非法拘禁、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敛财,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叶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叶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9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刘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9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10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51名被告人除1名依法中止审理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十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

张某某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该6月11日至12日在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偷越国境等6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000元,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