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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入境禁令

瑞典政府已决定暂时禁止除欧盟成员国、英国、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以外的所有国家人员到瑞典的非必要旅行。入境禁令不适用于瑞典公民。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的新建议,瑞典政府于7月2日决定将入境禁令的有效期延长至8月31日,并放宽对更多旅客的限制,允许欧盟公民和持有瑞典居留证的人及其家人入境。

欧盟成员国支持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呼吁,按要求采取措施暂时禁止非必要的前往欧盟的旅行。目的是减轻新冠病毒的影响。应对新冠病毒需要协调一致的应对,因此,瑞典政府决定颁布应对措施,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发布临时入境禁令。

入境禁令主要适用于从除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和瑞士之外的所有国家进入瑞典的外国公民。欧洲经济区包括所有欧盟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根据英国与欧盟之间的退出协议,英国仍被视为欧洲经济区的一部分。

瑞典政府允许以下国家/地区公民进入瑞典: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德意志,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 ,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和英国。

自7月4日起,以下人员可以入境瑞典:

1.欧洲经济区公民或安道尔、摩纳哥、瑞士、圣马力诺、梵蒂冈的公民;

2.在瑞典或其他欧盟成员国具有永久居留身份;

3.在瑞典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安道尔、摩纳哥、圣马力诺、瑞士、梵蒂冈拥有居留许可;

4.在瑞典的签证或在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安道尔、摩纳哥、瑞士、圣马力诺、梵蒂冈的签证有效期超过三个月;

5.与《外国人法》(2005:716)第3a章第2节第1款或第5章第3节第1款,第1-4点或第3a节所规定的家庭有联系1-4或瑞典公民,或居住在以下国家之一: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格鲁吉亚、日本、加拿大、摩洛哥、黑山共和国、新西兰、卢旺达、塞尔维亚、韩国、泰国、突尼斯、乌拉圭。

欧洲经济区(EEA)

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 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西班牙。

瑞士和英国虽然不属于EEA,但已包含在EEA 一词中。这些国家的公民,以及安道尔、摩纳哥、圣马力诺和梵蒂冈的公民,都包含在EEA公民一词中。

此外,入境禁令不适用于以下人群:

医护人员,卫生保健研究人员和老年人;

边境工人;

农业,林业和园艺部门的季节性工人;

运输部门的货物运输人员和其他人员;

《外国人法》第2章第10节涵盖的人员(2005:716);

在国际组织中工作或受这些组织邀请并为组织活动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军事人员、援助人员和民防人员;

过境旅客;

有紧急家庭原因的人;

海员;

需要国际保护或其他人道主义原因的人;

留学生

高技能工人和从事的工作无法被推迟或远程进行。

如果入境瑞典目的是回国,则与该瑞典公民有一定家庭关系的人不适用入境禁令。家庭关系可以是配偶,同居伴侣或孩子。

瑞典政府在6月4日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凡涉及与前往瑞典旅行的瑞典公民有家庭联系的人,都应视为其进入瑞典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入境时为瑞典居民。

入境禁令是一项临时性措施,瑞典警察局有责任在每种情况下确定如何解释豁免以及做出什么决定,该措施的目的是减轻新冠病毒的影响。

过境瑞典回国政策

1、根据欧盟相关规定,如含瑞典在内连续过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根国,须走申根区境内转机通道,需持申根国长期居留许可。否则即使持有效申根签证也无法通过申根区境内通道转机。

2、如需来瑞转机,请务必事先与前、后段承运航空公司确定转机航线是否符合要求,了解联程机票和行李直托等方面的要求,勿贸然购买机票或启程来瑞转机,以免被拒登机或原机退运,造成经济损失或滞留。在出发前应确定自身健康状况良好,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在旅途中做好个人防护。

3、根据中国有关部门要求,自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等27个国家出发的中国公民,在瑞典转机时需出示符合乘机要求的健康码。请在乘机前至少14天连续填报健康码信息,未按要求填报信息的乘客将无法登机。填报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行程受阻,并须承担法律责任。健康码信息填报要求及常见问题解答可在以下网站了解:

https://hr.cs.mfa.gov.cn/help_two/help-two/

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微信小程序二维码如下(点击图片进入小程序):

国际防疫健康码问答

1.我只有国外手机号,登陆程序填写手机号后始终无法收到验证码怎么办?

答:如您使用国外手机号登陆,请务必依规范格式进行号码输入,以号码为7512345678的英国手机为例,请输入+447512345678。在国家代码44与手机号码间请注意不要加入0等在当地拨打时需加入的数字。由于不同国家情况不同,可向当地电讯公司咨询号码构成规范。由于跨国发送短信涉及多家电信运营商,如确因各种技术原因无法收到验证码,请尝试绑定中国手机号码。所绑定的手机号仅为接收验证码和紧急联络时使用,可使用父母或近亲友的中国手机号并及时向对方获取接收到的验证码。输入中国手机号时无需输入国家代码86。

2.我的健康码由他人代填,且代填人不和我乘坐同一个航班,我该怎么办?

答:登机前,您需要请代填人将您的防疫健康码国际版截(最近一次生成的有效二维码)屏发给您,并展示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

3.“上传护照复印件”和“上传手持护照的图片”失败怎么办?

答:图片无法正常上传系网络条件不佳且照片过大导致上传超时造成。如遇此问题,建议切换网络,如从WIFI网络切换至移动网络或从移动网络切换至WIFI网络重新尝试,并在信号良好区域填报,或对照片尺寸进行缩小处理后再次上传。

4.如果我暂时买不到机票,是否可以填报?

答:暂未购得机票人员可在购买到机票前即开始填报相关信息,在系统中填写预计乘机回国日期即可,是否有机票不影响填报以及连续天数累计。

5.我误选了有“干咳”症状并提交,系统提示在航班起飞前无法达到相关要求,需联系航空公司及时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我该怎么办?

答:填报信息一旦提交、生成当日二维码后无法修改,只能再次填报并重新连续填14天。再次提醒大家填报信息务必谨慎。如果确有误填,请联系12308热线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后台进行处理。

6.我并不在公告中的国家,但经公告中的国家转机回国,是否需要填报?

答:出发地系公告中国家的需填报,如只是在公告中国家中转且不出机场,无需填写。

7.回国航班分多段,应填报哪一趟?

答:航班信息填写最后一程回国的航班号。

8.我已认证成功并填报后发现航班取消,或者地址信息填写错误,怎么处理?

答:认证成功的填报人姓名和认证身份信息将不能再作修改(再次进入填报页面将呈现灰色),其余信息在再次填报时均可进行修改。信息修改不影响自首次填报日开始的累计填报天数。

9.我使用的微信是家人注册并实名认证过的,能否通过修改微信实名信息,变成自己的再登陆程序?

答:填报需要通过本人名下实名认证过的微信登陆。如微信不是使用您本人的实名认证,可进入微信“我-支付-右上角支付管理-实名认证”进行更换。

10.我持有外国护照和香港特区护照,使用外国护照购买了机票,填报时应填报哪一本信息?

答:请使用中国证件填报,“旅行证”以外的中国旅行证件,请均从“护照”入口填写。

11.我选择有身份证入口进行填报,登机时是否需要出示国内身份证?

答:身份证信息用于核验人员身份信息。登机所需证件请以航空公司要求为准。

12.根据有关填报要求,我应在24小时内填报一次健康码,24小时的标准应如何掌握,是否系指从当日0时至24时?

答:自首次填报的具体时间起,填报人应每24时内至少填报一次,以保持健康码有效。两次填报间隔不应超过24小时。

13.我上传护照复印件、手持护照照片校验未通过,但仍能生成健康码,是否会对登机有影响?

答:照片上传成功与否不影响健康码生成,但登机前必须上传图片。如遇上传困难,建议切换网络,如从WIFI网络切换至移动网络或从移动网络切换至WIFI网络重新尝试,并在信号良好区域填报,或对照片尺寸进行缩小处理,如适当剪裁、勿直接上传原图等。

14.我上次填报的信息(如护照号)有误,该如何更正?

答:您可在下一次填报时更正为正确信息。

15.代填人为乘机人已代填几天信息,此后是否可由乘机人本人继续填报?

答:可以,但代填人和乘机人须使用同一微信帐户登陆。

16.我购买机票的目的地为北京,但疫情期间飞机实际降落地点不是北京。请问如何填报“目的地”一项?

答:您填报时应以机票目的地为准。

17.《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中提及的时间是按北京时间还是当地时间?

答:按北京时间。

18.我因故超过24小时未填报,对我登机会有影响吗?

答: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您应于首次填报后连续逐日填报。

19.我已连续填报14天,但乘机前被告知航班发生变更,是否会对我的填报有影响?

答:航班信息变化不影响连续填报。

20.以前我填报时,从“无居民身份证者”入口填报,此后能否改为从“有居民身份证者”入口填报?

答:首次填报选择一个入口并成功生成二维码,此后只能从同一入口进入填报。另一入口将呈现灰色不可点击状态。

如遇紧急情况,请保持冷静,理性沟通,并拨打以下电话寻求帮助。

瑞典警方电话:11414(中国手机拨打0046-771141400)

驻瑞典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046-763383654

驻哥德堡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046-709395290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86-10-12308

参考资料:

[1]Lag (2006:1570) om skydd mot internationella hot mot mnniskors hlsa(https://www.riksdagen.se/sv/dokument-lagar/dokument/svensk-forfattningssamling/lag-20061570-om-skydd-mot-internationella-hot_sfs-2006-1570)

[2]Frordning (2020:127) om tillflligt inresefrbud till Sverige(https://www.riksdagen.se/sv/dokument-lagar/dokument/svensk-forfattningssamling/forordning-2020127-om-tillfalligt-inreseforbud_sfs-2020-127)

[3]Frordning om fortsatt giltighet av frordningen (2020:127) om tillflligt inresefrbud till Sverige (https://svenskforfattningssamling.se/sites/default/files/sfs/2020-06/SFS2020-581.pdf)

[4]Frordning om dels fortsatt giltighet av frordningen (2020:127) om tillflligt inresefrbud till Sverige, dels ndring i samma frordning (SFS 2020:714) (https://www.government.se/press-releases/2020/07/extension-of-temporary-entry-ban-to-sweden-until-31-august-2020-and-easing-of-restrictions-for-more-travellers/)

[5] Aliens Act (2005:716)(https://www.government.se/contentassets/784b3d7be3a54a0185f284bbb2683055/aliens-act-2005_716.pdf)

[6]Temporary entry ban to the EU via Sweden extended until 7 July 2020(https://www.government.se/press-releases/2020/06/temporary-entry-ban-to-the-eu-via-sweden-extended-until-7-july-2020/)

[7]Regeringens frgor och svar – tillflligt inresefrbud till EU via Sverige (https://www.regeringen.se/artiklar/2020/04/fragor-och-svar--inresestopp-till-eu-via-sverige/)

[8] Swedish government Questions and answers – temporary entry ban to the European Union via Sweden(https://www.government.se/articles/2020/04/faqs--entry-to-the-eu-via-sweden-banned/)

[9]Schengens grnskodex (EU 2016/399) konsoliderad version av 11.06.2019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SV/TXT/PDF/?uri=CELEX:02016R0399-20190611&from=EN)

[10]Schengen Border Code (EU 2016/399)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11.06.2019 in English(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02016R0399-20190611&from=EN)

[11]Viseringskodex (EU 2019/1155)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SV/TXT/PDF/?uri=CELEX:32019R1155&from=EN)

[12]Visa Code (EU 2019/1155)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1155&fro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