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赣康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钟某丁,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2月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钟某丁于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于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丁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下旬至5月初,被告人钟某丁在南康区**镇**烘干厂开叉车,离职时未结算工资。后被告人钟某丁与**烘干厂经营者张某某多次商谈结算工资事宜但未果。2019年2月4日18时39分许,被告人钟某丁戴头盔、戴口罩及手套,上身穿件长式马褂衣、下身一条深色裤子从**家具厂翻墙进入**烘干厂,将烘房内的木材点燃,导致烘房内大斑马(乌金木)、黄玫瑰木材被烧毁。经鉴定,烧毁的木材价值109654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短信息聊天截图、扣押清单、视频截图、送货单、清点单、收货单据、研判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蓝某甲、蓝某乙、李某某、曾某某、林某某、钟某甲、赖某甲、钟某乙、王某某、钟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物证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钟某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来源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