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特赦贪官的话题,一直备受争议。有一档全民辩论节目就贪官该不该赦免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引起轩然大波。

在辩论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表示,当下中国大概还有200万贪官,查不完只能赦免。

他提出赦免贪官理由有二,第一、贪官太多抓不过来,第二、贪官未必都是坏蛋。主张以赦免贪官原罪。

节目中,中国纪检检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先生也提出:为了尽快打破胶着的状态,必须有条件的在试点推行有条件赦免贪腐官员,才能化消极为积极,变阻力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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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一出,引起轩然大波,大多数节目受访学者表示反对特赦,民众反对的声音亦多。

笔者认为,赦免贪官何其荒唐,这不仅有违公平法治,更有损人民利益,不应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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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中,该专家指出在办案时有人“打招呼”让关照,“赦免每天就发生在你的身边,只不过它是暗赦,就是这个领导说这个人不能查,其实就是赦免了”。

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怎么会有如此人情案?特赦贪官的实质是另做与法律相悖的规定,这是违宪行为,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赦免贪官原罪”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践中,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依法治国。反腐活动逻辑起点就是人民政权必须为人民服务。这与宪法本质即保护人民最基本的权利不谋而合。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也是实施反腐倡廉活动的重要方式。相信只要坚持宪法为本,以宪法条文为准则,做到政治现实的同步发展,反腐倡廉活动必将越来越成熟。

然而如果赦免贪官得以实施,我们可以预见到一个可怕的后果:当贪官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将没有尊严可言,普通民众何谈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的人权保障也将沦为空谈。

其次该专家指出贪官太多抓不过来所以缓抓,贪官未必都是坏蛋,主张以赦免贪官原罪更是有失公允。笔者认为贪官太多不是单纯的人数问题而是监督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题所导致,贪官之所以腐败,恐怕更多的还是制度原因。人固然有私心,固然想贪腐,正所谓“好的制度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使好人变坏。”不能说贪官天生就是坏人,但是做官就要搞腐败,是制度的不健全膨胀了他们的贪腐之心。

早在今年年初,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就有明确,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

精准施治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要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的“微腐败”、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

贪官人数之巨,贪腐金额之高并非一次特赦就可以解决,依法防控,依法治国,依法惩治才是解决之本。

遥看改革开放前,那时法律制度比之现在可谓不健全,为什么没有那么多贪官?反观现今社会依法治国,为什么贪官如此之多?这背后的问题岂是通过一纸赦免就可以解决。

况且,笔者妄言特赦贪官是不是会给民众造成一种贪腐无事的印象,从而变相鼓励腐败?提出赦免贪官的动议无可厚非,但如果将动议变成政策或者法律进而实行则必须经民众同意,假如无视老百姓的意见,如此特赦这无疑就是给腐败开后门。

“苍蝇”虽小,危害不小;“蝇贪”成群,其害如虎!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老百姓对近在眼前的一只只“苍蝇”看得更清楚、感受更深刻。

有人说“北上广是中国的幻象,县城才是中国的底色”。而今,在不少小县城里“小官贪腐”现象往往发生在老百姓身边,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污染的是整个社会风气,其危害性不容小觑。严打“蝇贪”式腐败势在必行,清除“地方保护伞”“小官贪腐”现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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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治贪,永远没有休止符,也不应该有休止符,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持续努力。违背民意而进行贪官特赦,很可能是给基层蛀虫留有侥幸逃脱的空间。

腐败也并非不可根除,党政和部门“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实质限制和制约;减少政府审批、分配资源,以及制定产业政策和干预经济的权力;同时放开对舆论的管制,加强人大作用,再辅之以财产公示之类的制度,是可以大大减少腐败的。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肃查处吃拿卡要、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对贪官实行“有条件部分赦免”。是否会为沦为贪官洗白之途径?是否会造成反复特赦?这些问题谁来回答?如何回答?恐怕没有人能打保票。让每一个基层干部真正认识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才是更好的反腐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