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泰州市将从8月1日起对驾乘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法“开罚”,最高将被处以50元罚款。

据介绍,今年7月1日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特别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泰州市已正式明确了不戴头盔即罚款的实施时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泰州市《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从2020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此外,从7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记者 钱立群 通讯员 吴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