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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就调整贵安新区直管区部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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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万亩樱花园

一、原则同意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贵安新区直管区域内行使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为切实规范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避免出现多头执法和执法真空,贵阳市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全面梳理本批复中尚未明确的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等其他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厘清行政执法事项与行政处罚事项的关系,抓紧形成执法事项明细清单并明确承接部门后按程序报批。

三、贵阳市要切实加强对贵安新区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贵安新区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有关工作,制定完善与行政执法权调整集中行使相关的上情下达、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编辑/王瑶瑶 编审/陈丽娟 金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