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是刑事案中比较常见的,前两天,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比较特殊,让人印象深刻。

1995年的小吴,杭州人,大学本科毕业,长得高挑甜美,工作收入也很稳定,却屡屡行窃便利店的物品,自毁前程。

日前,西湖法院对吴某盗窃罪一案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那为什么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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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位于杭州闹市区有一家便利店,细心的店长发现连续几天少东西,店长小张查看视频监控时,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难道是那个漂亮姑娘。

监控显示,8月27日至9月16日期间,有个漂亮姑娘连续四次出现在监控视频中。第一次,姑娘在冷藏柜前拿了四盒牛奶直接放到随身的手提包里,到收银台结账时只付了一个包子的钱便离开。

尝到甜头后,姑娘第二次前往便利店,顺走一瓶酸奶、两个三明治、一个香辣鸡腿堡、一个肉松饭团,只付了一杯豆浆的钱。

后来又有两次,姑娘故技重施。

经核查,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8.42元。

有了足够的证据,店家带着被盗物品的清单、进货单据和监控视频报了警。

警方找到监控视频中的女子小吴时,小吴正在公司上班。

小吴姑娘,1995年生,杭州人,大学本科毕业,长得高挑甜美,工作收入很稳定,每月都有8000+。

小吴承认,案涉便利店是其上下班都要经过的地方,经过时会去买一些吃的东西当做早饭或者晚饭。自己收入不低,每月稳定有8千元,因为比较喜欢喝牛奶,也曾经看到旁边有人拿了东西没有付钱直接就出去,想着别人能拿,自己也能拿。

得知自己可能被判处刑罚时,小吴生气地说:“我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我查过法条,我偷的东西加起来才百来元钱,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法官释法明理,“根据法条规定,如果行为人被查实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那么不管偷盗的财物价值几何,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就是一时糊涂,贪小便宜的心理在作祟,并不是购买不起,最后一次偷完之后我也醒悟了,我告诉自己不能这么下去,我就再也没有去过了,但是之前偷东西也是事实,我现在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小吴在法庭上说。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遂判决:

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源:钱江晚报、杭州交通918(hzfm918)

定西交通广播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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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傅雯博 周雪芹

责任编辑:杨田

一制: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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