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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6月9日,记者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并全票通过,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以明确各方面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厘清学校安全立法调整的范围,细化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措施,为学校创造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

校园周边将划安全区域

条例将校园内以及校园周边纳入学校安全立法调整范畴,规定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需要,在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划定安全区域,禁止建设影响学校安全的企业、设施和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等。

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条例加强并细化了校园内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学校应当加强物防、技防建设,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保安员资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受委托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学校招录教职工和外聘人员,应当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

运动场、教室、校舍交付前须进行空气检测

条例规定,校园内运动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

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的大背景,条例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等方面作出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导。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追访、免疫规划管理等工作;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

加大对实施欺凌和暴力学生处罚力度

条例建立校园欺凌、暴力防范和处理机制,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 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同时加大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的处罚力度,规定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机制

条例将提高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以及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机制。学生有心理异常状况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相关个人隐私。学校应当开设公共安全和生命安全教育课程;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相关专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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