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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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遗产范围

扩大遗产范围 网络财产概括其中

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

二、关于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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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侄甥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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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案例1

小明的父母以及爷爷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照现行的《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民法典》新增的侄、甥可代位继承规定,小明就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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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情形 将丧失继承权

(1)隐匿遗嘱

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变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案例2

王阿姨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对王阿姨很孝顺,但儿子则相反。有一天,王阿姨的儿子希望能得到她的财产,在家里用打骂、威胁、恐吓等这些方式,逼迫王阿姨写出一份遗嘱,把所有的财产最后都让他来继承。

按照此次增加的对继承权丧失情形的规定,王阿姨的儿子就丧失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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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案例3

上个例子中,王阿姨的儿子确实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谅儿子。

那么王阿姨的儿子不丧失继承权。

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案例】张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2013年父亲去世,未立遗嘱,2015年母亲去世前,在两位好友的见证下,以录像方式立下遗嘱,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间张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一套房产留给张某,存款12万元则留给张某的两个姐姐。

张某的两个姐姐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父母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现行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此次作出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李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配。但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于是老两口临终前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这份遗嘱有效吗?

【说法】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虽然现行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

Q

那么《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公证遗嘱还有作用吗?

A

当然其作用依然很大。

1、法律安全性

公证遗嘱是唯一一种由法定证明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

2、司法预防性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书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

3、严谨性与规范性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相关办证细则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使公证遗嘱更加具有法律专业性和严谨性,制作过程具有法定规范性。

4、证据效力性

公证文书是一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直接采用的证据,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证。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例】经营海鲜生意的王先生突遭车祸身亡,其遗产包括存放在仓库里的数吨高档海鲜。在处理王先生后事期间,其父母和妻子就遗产划分产生分歧,仓库内的海鲜无人管理,腐烂大半,损失惨重。

【说法】《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富起来,其去世后留下的遗产类型、数量都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从而让遗产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同时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案例】老张是一名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也没有可以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在此情况下,老张决定同某养老院签订协议,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自己去世后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说法】《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王轶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现行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新华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