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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录取材料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录取材料发放至各受理单位,由其转发至留学人员本人。

录取材料包括:

1.录取函件(复印件);

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1份(中文);

3.资助证明2份(英文);

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6份(西部项目与地方合作项目7份);

5.《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登录“国家留学网”下载)。

请务必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注明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到期前出国。资格有效期到期后资格自动作废。

二、语言要求

部分项目录取人员未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合格标准的,办理派出手续前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留学国家办理签证、留学单位另有语言要求的,应同时达到相关要求。

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应按要求通过相应考试或培训。培训须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进行,培训部名单及联系方式请查阅“国家留学网”。

三、提交补充材料

部分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前,须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请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是否须提交补充材料。如须提交,请按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办理结果直接在网上查看,无纸质通知。

四、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

出国前须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公证周期一般为7-1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建议选择留学人员本人或担保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2.担保人条件须符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相关要求。

3.须提供的担保数额、担保方式等请查看《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4.留学人员须与2位担保人同时赴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5.《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准确、完整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最后一页的签字必须由留学人员本人与担保人共同在公证员面前完成。

6.请告知公证机构,公证事项应为“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不能仅为“签名、印鉴”公证),公证书格式适用合同(协议)类要素式公证。

7.公证机构要求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承诺书和申请表的,可在“国家留学网”下载。

8.公证所需材料请询当地公证处。

五、交验《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经公证后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至少在领取机票、报到证前三周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审验周期为收到后的3-5个工作日。留学人员可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中查阅结果。

如与录取信息或公证要求不相符,将会被退回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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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入境、出境的人员……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出境人员应持有《国际旅行健康证书》或《预防接种证书》,具体办理信息请登录当地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

七、领取签证、机票、《报到证》,预支奖学金

留学人员在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补充材料、公证后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并审核通过后,可向选定的留学服务机构领取签证、机票、《报到证》,预支奖学金。

八、在外留学被录取者办理方式

1.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须回国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交存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回国旅费自理。

2.在外学习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再次被录取为国家公派攻读更高学位的,如不回国(包括直接赴第三国),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无需再行交存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国家留学基金不负担国际旅费;如回国办理手续,须按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及提取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手续后,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