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火德红中学,九年级88班班主任胡老师在喝酒后体罚班内四名同学,原因是违反课堂纪律。这不算完,老师在体罚学生后还不解气,又拨打了其中一位学生家长的电话,而且故意体罚周同学让其家长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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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老师的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对学校的声誉有极大影响,更抹黑了教师这一个职业。在事情之后,家长送孩子去医院检查时却被学校副校长告知:不要说被老师打,要说普通检查。而对于胡老师,学校并未给出实质处罚。

这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不免让人寒心,学生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却被老师打,得不到恰当的处理方法。我们常说教师是辛勤的园丁,偶尔惩罚孩子也是为了孩子学习着想,但现在教师工作时间饮酒,因为学生纪律问题采取不恰当的体罚手段,实在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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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当的惩罚有利于学生好习惯的培养,但是惩罚不是故意伤害。

作为90后的一员,小的时候经常被老师训话,有时完不成作业,有时调皮捣蛋,老师气急了也会采取罚站等方式惩罚,但是并没有不依不饶。而是为了更好的教育学生,大家习以为常,家长甚至主动要求教师,孩子不学好揍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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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在家中不舍得打,不舍得骂,到学校更是严格要求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稍有惩罚便跑到学校询问说法,也导致越来越多的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适当的惩罚可以对孩子良好习惯的培养有很大帮助,但是一定要注意方法方式,不能采取过激手段。

像新闻中胡老师这样的教育方法坚决不可取,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故意伤害,教师完全可以采取教导的方式或轻微的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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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师应提高职业素养,不能滥用教育惩戒权。

2019年7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保障了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但是教育惩戒权并不等同于体罚,教育惩戒是在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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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胡老师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对学生造成了实质伤害,周同学也不愿再去学校,这已经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教育惩戒权所规定的范围。同时,胡老师是酒后做的这一切,《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中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工作日中午时间不准饮酒,非工作日时间禁止不文明饮酒,任何时间不准酗酒;酒后不得进校园。

胡老师在工作时间进行酗酒,并借此体罚学生。这并不符合教师的行为规范,也不是一个为人师表应该做的事。在事后胡老师并没有主动承认错误,采取相应的道歉方式。提高个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是每一名教师应该做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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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应和风细雨,不能简单粗暴

在学生被打后,学校不但没有主动处分胡老师,还要求家长去医院检查时不要说被老师打,难道学校是教师的“保护伞”,不管任何事情一并保护?在教育局去学校了解此事时,学校竟然准备什么都不了解的学生供教育局询问。

学校不积极配合工作,寻找问题,而是想方设法掩盖这件事。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地方,是将孩子培养成人,教会孩子如何做人的地方;而且教育应和风细雨,不能简单粗暴。在后续中,学校只是给了象征性的处分,而且故意拖延周同学的上学时间和中考报名。这样的行为令人愤怒的同时也令人不齿!

在教育这个行业上,我们不要求教师能一心一意地全身心对学生负责,只是要求教师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学校能重视家长、学生的意见,正确处理师生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