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巩固前期清收盘活农信社不良贷款良好成果,进一步推进方城县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商银行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开展第二阶段集中清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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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收重点:国家公职人员自贷、担保不良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自贷、担保不良贷款;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及自然人自贷、担保不良贷款;诉讼执行类不良贷款;移交公安经侦部门贷款;以其他形式拖欠、棚架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不良贷款。

二、还款期限:2020年6月30日前。

三、优惠政策:凡在本次清收期间能积极主动偿还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的客户,将依照有关规定可享受不罚息、部分利息缓交及担保人可按份额偿还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优惠具体规定详见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阶段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四、约束措施: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信社债务,在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后仍未归还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在报纸和电视等媒体上予以曝光。2、诫勉谈话,并视其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3、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清收。4、启动针对公职人员个人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将采取针对公司类客户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时适当增加审核要件;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河南方城”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方城”)公示;充分利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方城),适时识别失信行为并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支持各类媒体加大对典型失信案例分析报道力度,加强舆论监督。

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