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息报讯(余慧晶 蒋西凤)近日,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法院高新园区巡回法庭持公平理世情,妥善化解两个公司的心结,助力高新园区复产复工。

2015年乐活公司(化名)承接了桂林高新园区一处重大政府工程项目,预计2016年完工投产。为保证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乐活公司经过慎重选择,委托质优建筑咨询公司(化名)担任项目监理方,承担工程的全面监理工作。工程开始后,乐活公司和质优公司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和睦协作,工程主体部分在2016年内基本完成,然而随着施工过程中多种矛盾的暴露,乐活公司与质优公司的关系也受到影响,双方的信任基础逐渐破裂,直至发展到无法沟通、互不接收文件材料。

2016年底,该政府工程基于多种原因未能如期完工,乐活公司与质优公司的矛盾也发展至顶峰。乐活公司认为,质优公司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未对施工方渎职等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造成乐活公司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质优公司则认为,建设工程未知因素多,监理工作存在合理范围内的滞后性应该理解。双方互不相让,监理工作陷于停滞。后经过多方协调,项目终于2019年竣工,但由于监理工作已实际上停止,该项目未能进行最终验收,也无法投入市场。

2020年1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期,质优公司来到桂林市七星区法院高新园区巡回法庭,一纸诉状将乐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乐活公司支付监理费用尾款并赔偿违约金。受到疫情影响,质优公司的日常经营已经陷入严重困难,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拖欠已久,急需这笔服务款渡过难关。收到传票后,乐活公司迅速发起反诉,也把质优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质优公司未完全履行监理合同,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最终验收,完成归档,拖延了乐活公司将工程产品投入市场的既定计划,使乐活公司遭受了损失,要求法院判决质优公司继续履行监理义务,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补充监理费用1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及违约金10多万元。

细致分析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词材料之后法官发现,乐活公司和质优公司的主要矛盾集中在监理合同如何继续履行这个问题上。因双方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有效期仅有一年,在2017年至2019年长达三年的延长服务期内,双方未签订过任何补充协议,就监理形式和费用作出明确约定,仅通过函件往来临时协商相关事项,加之双方在矛盾爆发前已长期无法正常沟通,故临时协定的确定性、一致性存在疑问,也是双方诉争的焦点。

经法庭努力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2019年4月该案进入庭审阶段。

一方面是经营陷入危机的监理企业,另一方面是建成却无法正常使用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工程项目,孰轻孰重如何掂量,成为摆在审判者面前的另一道难题。

高新园区巡回法庭敏锐地意识到,该案影响着高新园区疫情后复产复工的整体氛围,对于激活园区经济,激发建设者信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不能仅浅显地处理两家公司的监理合同纠纷,还要从矛盾根源寻找化解心结的良药。

主办法官深入项目现场并与两家公司负责人深入交流后得出结论:延长服务期和疫情期间的停产停工造成的监理方经济陷入困难,是点燃矛盾的引线,而监理工作的停滞却是引线本身,重启监理工作,让双方的合作重回正轨,才是拔除引线,熄灭矛盾的除根固本之药。

法庭查明2015年乐活公司与质优公司签订了一项《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中对项目工期延期期间的补充监理费约定到:乐活公司在原支付的监理费基础上再支付35万元给质优公司以结清监理酬金,其中25万元于2018年12月25日支付,余下10万元于2019年3月1日前支付,至此结清全部监理酬金。双方对补充协议的金额表示认可,对支付时间却不认可。截至2019年12月,乐活公司支付给质优公司补充监理费总计19万元。

另查明质优公司至今尚未将完整的工程监理材料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验收,根据《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监理费支付条款,属于尾款支付条件尚未成立。但最终验收归档工作未能完成存在着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多方面的原因,乐活公司将责任归于质优公司一方并以此认定质优公司违约,理由不充分。

同时乐活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系乐活公司根据与意向承租方形成的租赁合意进行估算得来,不属于合同的可期待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法庭最后判决双方应继续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履行相关监理义务和监理协助义务,并于支付条件成立后依约支付补充监理费用,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主办法官向乐活公司和质优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解释和裁判理由说明,两家公司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冷静思考,总结了三年来的得失,反思了各自的不妥之处,决定放下前嫌,继续通力合作推进该项目验收投产。

审判者说

在法律上公司被称为“法人”,意为法律拟制的人,因此公司有时候也会反映出一些像人一样的“脾气”。但是经营者在公司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应当完全按照“脾气”来行事,率性地采取不听、不理、绝交这类方式应对或者回避矛盾。特别是经过了“抗疫”这场全民战争,更应该认识到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都承担着不可取代的重要职能,只有求同存异,开拓思路,团结协作,才能创造出最大经济效益,造福地方,造福劳动者。换一句话说,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七星区法院设立的多元化调解中心,便可以运用公证、律协、工会、人民调解员等多种调解手段,帮助当事人在诉前化解纠纷,避免或减少因诉产生的额外经济负担和时间、人工成本。本案当中的两家公司如果能够本着冷静、理性的态度寻求法院协助处理矛盾,实际上或许并不需要打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