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在尚义法院执行局局长和主办法官的调解下,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等5人达成和解协议,使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圆满执结,执行到位金额302452.5元,受到了金融部门的好评。

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9日,夫妻二人准备创办家庭农场,因资金不足,由被告刘某、杨某某、王某某担保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借款本金325000元,借款到期为2018年10月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刘某某、王某某共欠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借款本金、利息共计372452.5元,2018年7月20日、8月20日前每月一次性给付原告本金3万元;于2018年9月20日、10云20日、11月20日前每月一次性给付原告本金8万元;2018年12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剩余款项。被告杨某某、刘某、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刘某某和王某某按照调解协议主动给付了70000元本金,剩余255000元本金,47452.5元利息未按约定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于2019年1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送暖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发现,该家庭农场创办后,因管理不善、效益不佳,严重亏损,现已无力清偿所欠债务。为了顺利执结此案,执行法官进一步拓宽调查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对五名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结。

鉴于本案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因创办家庭农场失败,外欠债务较多,一时难以清偿。如果强制执行,可能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此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五人,释法明理,商讨执行办法,促使被执行人作出既能执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又能维持家庭正常生产生活的分期履行执行方案。随后,办案人员将被执行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困难情况和做出的履行方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一次性给付18万元,剩余部分于2020年5月20日前给付完毕。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该举受到了金融部门的好评。

供稿:尚义县法院

编辑: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