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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通告

对1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

情况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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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县1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01

长子县轩品超市有限公司长子丹乐分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4日,我局对长子县轩品超市有限公司长子丹乐分公司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残留量为0.16mg/kg(技术要求≤0.02),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蕉共购进8箱,重量为10kg/箱,价格为62元/箱,共计重量80kg,购进货值金额496元;共销售72.128kg,售价为6.76元/kg,货值金额为814.80元整。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八百一十四元八角(814.80元);2.并处罚款六万元(60000.00元)。

02

山西龙兴国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5日,我局对山西龙兴国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残留量为0.10mg/kg(技术要求≤0.02),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蕉共购进30箱,重量为12kg/箱,价格为63元/箱,共计重量360kg,购进货值金额1890元;共销售346.648kg,销售货值金额为1857.33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八百五十七元三角三分(1857.33元);2.并处罚款六万元(60000.00元)。

03

长子县富祥乐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4日,我局对长子县富祥乐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残留量为0.11mg/kg(技术要求≤0.02),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蕉共购进8箱,重量为12kg/箱,价格为57元/箱,共计重量96kg,购进货值金额456元;共销售90.765kg,销售货值金额为518.90元整。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五百一十八元九角(518.90元);2.并处罚款七万五千元(75000.00元)。

04

长子县富丽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柠檬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6日,我局对长子县富丽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柠檬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残留量为1.46mg/kg(技术要求≤0.3),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柠檬共购进1箱,60个/箱,购进货值金额201元;共销售57个,售价为3.98元/kg,销售货值金额为226.86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二十六元八角六分(226.86元);2.并处罚款七万五千元(75000.00元)。

05

长子县鑫威超市有限公司慈林街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3日,我局对长子县鑫威超市有限公司慈林街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残留量为0.022mg/kg(技术要求≤0.02),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香蕉共购进6箱,重量为10kg/箱,价格为60元/箱,共计重量60kg,购进货值金额360元;共销售57.65kg,售价为5.96元/kg,销售货值金额为343.7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四十三元七角(343.70元);2.并处罚款七万五千元(75000.00元)。长子县鑫威超市有限公司慈林街店依法向长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06

长子县鲍店王伟蔬菜调味门市部经营的小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8日,我局对长子县鲍店王伟蔬菜调味门市部经营的小芹菜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残留量为0.07mg/kg(技术要求≤0.05),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小芹菜。本批次小芹菜共购进10kg,共销售10kg,货值金额为8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八十元(80.00元);2.并处罚款七万五千元(75000.00元)。

07

长子县鲍店镇南常俊文副食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8日,我局对长子县鲍店镇南常俊文副食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残留量为0.23mg/kg(技术要求≤0.02),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购进11kg,香蕉共销售11kg,货值金额为82.5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八十二元五角(82.50元);2.并处罚款七万五千元(75000.00元)。

08

长子县鲍店镇王哲蔬菜门市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8日,我局对长子县鲍店镇王哲蔬菜门市部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残留量为0.05mg/kg(技术要求≤0.02),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购进11kg,香蕉共销售11kg,货值金额为5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五十五元(55.00元);2.并处罚款七万五千元(75000.00元)。

09

长子县鲍店旭光蔬菜门市部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8日,我局对长子县鲍店旭光蔬菜门市部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样。经陕西阔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残留量为0.19mg/kg(技术要求≤0.1),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15kg,销售15kg,货值金额为3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经营单位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元(30.00元);2.并处罚款七万五千元(75000.00元)。

10

山西丹城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5日,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任务,2019年10月16日,山西丹城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元散装醋,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1.17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2元散装醋货值金额为1000.0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责令生产单位积极整改,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1000.00元);2.并处罚款六万元(60000.00元)。

11

长子县建文蔬菜调味批零部销售的胡麻浓香食用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8日,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任务,2019年10月19日,长子县建文蔬菜调味批零部经营的胡麻浓香食用调和油,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并[a]芘实测值为11.3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胡麻浓香食用调和油共购进8桶,销售7桶,货值金额为640.00元。部分销售,无库存。无法召回。责令生产单位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把好购进关。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胡麻浓香食用调和油1桶;2.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六十元(560.00元);3.并处罚款五万元(50000.00元)。

来源:长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