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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刑终72号

原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回族,生于1988年11月6日,不识字,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2019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汪小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岷县人民法院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甘1126刑初2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及其丈夫马某1、马某2及其妻子赵某1等人均系岷县梅川镇白阳坡村村民,马某4与马某2系堂兄弟关系。以马某4和马某2为纠集者和骨干成员,张某和赵某1等人为其他固定成员,利用家族势力,长期盘踞于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矿区及漳县东泉乡直沟村一带,通过浸泡尾矿、涳渣的方式,非法侵采国家矿产资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理整治矿山秩序过程中,以马某2、马某4为首的家族成员,多次聚众辱骂、威胁、恐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持石块、锄头等凶器公然暴力抗法,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其中,马某2在执法现场抢夺执法民警依法佩戴的警用枪支,同时,马某2、马某4等人在该区域种植药材、放牧的过程中,欺压当地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团伙成员参与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6月8日,岷县国土资源局、岷县公安局、岷县锁龙乡政府等部门,依法对岷县锁龙乡严家村原三沟矿区非法侵占(喷淋)氧化金矿尾矿渣行为进行整治时,被告人张某和赵某1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赵某1坐在地上强行拉扯民警,阻碍执法活动,马某2、马某4不断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并持石块围攻、殴打民警,在民警依法鸣枪示警后,马某2、马某4仍然辱骂、恐吓、威胁、挑衅并用石块殴打民警,严重阻碍执法活动。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8日,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与岷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对岷县锁龙九号矿山进行检查整治时,遭到马某4等人的暴力阻拦,并持石头殴打岷县公安局、岷县国土局人员。岷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对该案刑事侦查。

2、证人年某1的证言,2017年6月8日14时许,他随锁龙乡综合执法所,配合县相关部门在九号矿山整治非法采矿时,来了一名妇女,开始辱骂执法人员。随后,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带着一名妇女到执法地点说执法人员把他们埋的活性炭填埋了,就和执法民警吵起来了,执法人员再三警告他们不要进入警戒线,但他们不听,硬是闯了进去开始辱骂执法人员,民警就将其中一名男子控制了。随后,又来了三个男的,二人拿石头砸向民警,民警上前控制时,拿了石头的那两个男的沿来时的路跑了。拿石头的一个叫马某4,一个外号叫“歪嘴”,其他的都不认识。

3、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6月8日,他跟随联合执法组到锁龙矿山执法时,有几个回民跑到跟前开始骂他们,还拿石头砸向他们。

4、证人田某,4的证言,2017年6月8日,张县长带队整治9号锁龙矿山时他也在场,期间,马某4、一个叫“歪嘴”的回民、马某4的媳妇、两个不认识的妇女及其他几个回民公然和工作人员对抗,马某4和“歪嘴”等人还拿着石头打砸工作人员,一直挑衅、威胁、辱骂在场的工作人员。

5、证人后某,4的证言,2017年6月8日,张县长带领岷县公安局、国土局、锁龙乡政府等单位100多名工作人员整治锁龙乡九号矿点期间,遭到马某4等十几个人的激烈反抗,马某4、马某4的妻子张某、还有一个叫“歪嘴”的回民不断地辱骂、威胁在场人员。在民警控制他们的时候,马某4、“歪嘴”、还有几个人手里拿着石头不断砸向在场的工作人员。

6、证人任某,4的证言,2017年6月8日,在县政府、环保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到锁龙矿山对个别回民涳渣行为进行清理整治时,他听说有几个回民在闹事,还把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辱骂了。

7、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8日,公安干警在锁龙矿山执行警戒任务时,有人冲入警戒区域辱骂、撕扯公安干警。

8、同案犯马某4的供证,证实2017年6月8日,马某2和赵某1辱骂了执法民警。

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6月8日,她在案发现场冲撞了民警设置的警戒线,但目的是去劝架。

10、视听资料,证实该起犯罪的案发过程。

(二)2017年6月13日,漳县公安局、漳县环保局联合在漳县东泉乡直沟村矿山依法扣押马某2、赵某1及马某1等人放置的活性炭、发动机等非法采矿物品和设备时,被告人张某和赵某1、马某1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马某1躺在车辆前阻碍公务车辆离开,在民警欲将其带离时,赵某1携其幼子坐在车前,之后又和张某通过抓住车门、躺在车前等方式阻碍民警带离马某1。马某2持锄头冲向民警,在民警鸣枪示警后,马某2仍持锄头辱骂并扑打民警被人夺下,之后,马某2和马某4又以头部撞击民警,并与赵某1、张某等人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恐吓,严重阻碍执法活动。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漳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案件移送证明、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6月13日14时许,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县环保局在漳县东泉乡直沟村巡逻时发现,岷县籍马某4、马某2、张某、赵某1等人辱骂、撕扯执法人员,严重妨害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漳县公安局受理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岷县涉案多,且主要犯罪嫌疑人马某1已被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将案件移送岷县公安局办理,岷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并初查。

2、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7年6月13日14时许,他在药材地里锄草时,看见警察和一些工作人扣押他们放在淘金池下面的活性炭袋及抽水机,马某2的父亲马某1、马某2的妻子赵某1、马某4的妻子张某等人与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争执。他就从药材地里跑过来,看到警察已将马某1、张某往警车上带。他就站在警车旁,对警察进行喊骂。同时,他看到马某2从药材地里拿了一个锄头朝警察冲过来,说要打警察,后被人拉住了。赵某1抱着一个三岁左右的小孩子,拦在警车车门旁,不让民警开车。

3、证人常某,4、朱某,4、何某,4、成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13日14时许,漳县环保局和漳县公安局联合在漳县东泉乡直沟村上直社金矿尾矿处调查取证时,马某2、马某1、赵某1、张某、陈某1等人对工作人员进行阻碍。民警提取放在水池里吸附黄金的活性炭时,马某1躺在装有活性炭的车前不让走,民警劝说未果,还辱骂民警。张某看见后也躺在车前。警察就对二人说:“我们现在正在执行职务,你们的行为是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再不离开,我们将会强行将你们带离。”二人还是不听,继续躺在车前辱骂,后民警就把二人带上了警车。这时,赵某1抱着一个三岁左右的小孩,拦在警车车门旁,不让警车走。在民警的劝说下,赵某1就放下小孩,辱骂民警,于是,民警就将赵某1带上了警车。期间,马某2先是一直在辱骂工作人员,后见民警要将其妻子赵某1带走时,就在药材地里拿了一个锄头朝着警察冲过来,说要打警察,后被人拉劝住了。民警一直在劝说马某2,但其不听并推搡、辱骂、碰撞民警。就在警察要带马某2上车时,马某2挣脱跑了。期间,陈某1也辱骂和推搡了工作人员。

4、证人许某,4的证言,2017年6月13日,他们在漳县东泉乡直沟村执法时,有几个岷县口音的男女骂他们,有一个年轻人过来把他拿的微冲枪抓住,并叫他将其枪毙了。他警告后,大家把那个人拉开了。

5、证人马某1的证言,2017年6月13日中午,他骑着摩托车路过他们放了用来吸附金子的活性炭的地方时,看见警察和环保局的人把活性炭装在车里准备带走,他儿媳妇赵某1围在车前不让走,他也就走过去挡在了车前。现场执法人员说他们正在执法,如果强行阻挡的话,将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他们依然围着车辆不让走,他还坐在车的引擎盖上,后又睡在车辆前面,并对执法人员说就算车辆从身上压过去,就是不起来。最后,他就被带到了漳县公安局。

6、同案犯赵某1的供证,2017年6月13日中午,漳县公安局和漳县环保局的执法人员来到他们锄草的当归地附近,扣押他们放置在附近用来吸附金子的活性炭和提炼工具时,她看见她公公马某1躺在公安人员的车辆前面不让走,她也就带着孩子和张某走到车前拦住不让走。警察对她公公马某1说:“我们现在正在执行公务,你如果妨碍执法人员执法,我们将会强行将你带离。”她公公马某1依然躺在车前纠缠,警察就强行将她公公马某1带上警车。这时,她赶到警车旁一手拉着孩子,另一只手抓着警车车门,不让执法人员将车门关闭,后她就干脆坐在警车边上阻止车辆行驶并辱骂执法人员。之后,她丈夫马某2和马某4在当归地里一人拿着一把锄头跑到警车前,挥起锄头要殴打执法人员但被她拉住了,后马某2、马某4就推搡并辱骂执法人员还抢夺一名警察的枪支。她和张某两人继续拉住车门把手不让执法人员带离马某1,陈某1一边拿着手机拍照,一边辱骂执法人员。这样持续了十多分钟后她就被带到了公安局。

7、同案犯马某2的供证,2017年6月13日中午,漳县公安局和漳县环保局的执法人员扣押他们放置在漳县东泉乡直沟村用来吸附金子的活性炭和淘金设备时,他和他父亲马某1、妻子赵某1、陈某1等人拦住车辆不让走,警察就说:“我们现在正在执行公务,如果妨碍执法人员执法,我们将会强行将你们带离。”他父亲马某1不听劝,躺在车前纠缠辱骂民警,警察就强行将他父亲马某1带上警车。为了阻止警察带走他父亲,他妻子赵某1坐在警车边上阻挡并辱骂警察。这时,警察要带他妻子上车,他就挥起锄头跑到警察跟前,后被他妻子拉住了。警察给他做思想工作时,他辱骂并用头碰撞了警察。

8、被告人张某的供证和辩解,2017年6月13日13时许,她看见好多警察和一些工作人员将她妯娌赵某1放在水坑里的活性炭搬到了一辆白颜色的皮卡车上。这时,赵某1的公公马某1骑着一辆摩托车走到皮卡车前头,睡在了车前面,不让车走,嘴里还说着骂人的话。然后,她就走到马某1跟前帮马某1说话。这时,赵某1带着她5岁的儿子也睡在了车前面不让车走,后几名警察试图将马某1、赵某1及其儿子劝走,但他们一直睡在车前面不让车走,就在几名民警试图将马某1抬走时她推搡了民警,不让民警抬走马某1,最后她就被民警带到了警车里。过了一会儿,民警将马某1带到警车跟前,但马某1就是不上车。她被带上警车后使劲推搡了一名警察,试图多次冲下车未果,后就被带到了漳县公安局。

9、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漳县公安局因陈某1、马某2在2017年6月13日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决定对二人行政拘留七日(已执行)并处罚款500元。

10、视听资料,证实该起犯罪的案发过程。

(三)2017年12月2日,岷县闾井国土资源中心所、岷县锁龙乡政府、岷县公安局锁龙派出所依法在岷县锁龙乡严家村原三沟矿区,将被告人张某、马某4、马某5(已判刑)等人在矿山水沟里埋置的活性炭销毁后,马某4、张某、马某5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张某、马某5在警车前点起火堆,阻碍执法车辆正常通行,时间长达3小时之久。后岷县公安局闾井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马某4、张某又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马某5扭打民警包某致其受伤,严重阻碍执法活动。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岷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

2017年12月2日17时32分,岷县国土资源局闾井国土所所长任某,4电话报警称,其在锁龙乡九号矿山执法时,被人阻碍,请求出警。经查,岷县国土资源局联合锁龙乡政府、锁龙派出所对锁龙乡九号矿山非法侵占国家矿产资源整治过程中遭到马某5、张某、马某4的阻拦和辱骂,后民警在对马某5进行控制的过程中,遭到马某5的反抗,并将民警的手抓伤。

2、证人田某,4的证言,在整治矿山的时候,马某4、马某4的妻子,还有两个回民(分别是一男一女),挡住警车,并在车前面将一些东西点燃,不让车辆通过,马某4的媳妇和另外一个女的睡在车前面让赔钱,这两个回族女性还将闾井派出所包某的手弄伤了。另外,由于害怕回民给他们找麻烦,他们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平时都不敢去锁龙矿山,只有联合执法的时候才敢去。

3、证人后某,4、任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日12时许,根据县领导安排,由任某,4带领岷县国土资源局闾井所的工作人员,联合锁龙乡政府、锁龙派出所到岷县锁龙乡九号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工作。期间,他们发现岷县梅川镇白阳坡村村民马某4等人在已恢复治理区放置活性炭,非法侵占国家矿产资源。工作人员随即对已放置的活性炭进行了爆破。当日13时许,在工作人员准备乘车离开矿山时,马某4、马某5、张某等人站在公务用车前,不让离开,还让对被爆破的活性炭进行赔偿,并且谩骂工作人员。马某5和张某还在路中间以取暖为由生了一堆火阻挡派出所警车通行,持续时间近三个小时。期间,包某带领闾井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支援,遭到马某4、马某5、张某的不断辱骂和威胁。之后,马某5、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马某4逃离现场。在民警控制马某5的过程中,遭到马某5的反抗,包某的左手食指和右手环指被抓伤。

4、证人马某2的证言,2017年12月2日12许,他们锁龙某综合执法所配合国土资源局清理非法采矿,将埋在矿山的活性炭炸毁准备离开时,马某4称活性炭是他和马某5埋的,于是就阻挡所有执法车辆通行,还大声辱骂工作人员,扬言报复。马某4借故去叫人,骑摩托车离开后,马某5就继续阻挡。随后,马某4骑摩托车载张某赶来,三个人对工作人员开始辱骂,骂了十几分钟后马某4又骑着摩托车离开了。张某和马某5又继续阻挡执法车辆,接着,二人商量后在车辆前生起火堆,阻挡了车辆一个多小时。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赶赴现场,民警询问情况后对二人进行劝解,张某不听劝解,还坐在执法车辆的引警盖上,马某5要民警赔偿其40包活性炭损失,并抓住车门把手不让警车离开。后马某4从山上下来,民警控制马某5时遭到反抗,将一民警的手抓伤,同时,张某也被民警控制,马某4见机逃跑。张某和马某5阻止执法车辆长达3小时之久。

5、证人包某的证言,2017年12月份,他当时任岷县公安局闾井派出所所长,当天,接到公安局到锁龙矿山协助锁龙派出所执法的指令后,他带领闾井派出所的民警赶到锁龙矿山,看见马某4的妻子、马某5阻止锁龙派出所的民警离开现场,并在警车前点燃废旧水管等物品阻止锁龙派出所警车和国土局、乡政府的车辆离开,并谩骂工作人员。就在他们将其带离现场时,遭到马某4的妻子和马某5的辱骂和阻止,还将他的手弄伤了。

6、同案犯马某5的供证,2017年12月2日下午2点半左右,他和马某4在山上找牛时看到山底下着火了,到山下后看到派出所、锁龙乡政府、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在附近,他就和马某4辱骂工作人员。一个小时后,执法人员把他们埋在9号矿山的40袋子活性炭炸了,马某4就带着他妻子张某来到现场,他们三个就挡在警车前不让走。并且,他和张某点着了塑料管,马某4骑着摩托上山去了。两个小时后,几个民警劝他们不要挡车,他们说执法人员把活性炭炸了,把事情处理了再走,后民警要开车走,他和张某也拦住警察不让走。不久,警察就把他和张某带走了,马某4朝山上跑了。

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2月2日下午2点,她和马某4、马某5把国土所的车辆阻挡了两个小时。

8、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岷县公安局因张某、马某5在2017年12月2日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决定对二人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马某5因在此次行为中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9、鉴定意见,证实包某受伤程度属轻微伤。

10、视听资料,证实该起犯罪的案发过程。

原审另查明,该涉案家族成员中,马某2在2017年7月12日因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被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25日,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因阻碍矿山整治执法活动的马某4传唤至锁龙派出所进行询问时,马某4的家族成员等几十人聚集在派出所,辱骂、威胁民警,致使办案工作无法正常开展;2018年7月25日,岷县锁龙派出所、闾井国土资源所、锁龙乡人民政府在锁龙矿区联合执法时,遭到马某4之父马某6不的无理阻碍,致使执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岷县公安局决定对马某6不行政拘留九日。另外,以马某2、马某1为首的家族团伙盘踞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矿区、漳县东泉乡直沟村和岷县闾井镇草地村一带已有五、六年之久,其又在上述区域种植药材、放牧的过程中,多次任由其放养的牲畜污染当地生活水源、踩踏当地村民的庄稼而拒不赔偿、非法圈占当地草地并阻止当地村民到被圈占领域放牧,侵害当地群众利益,欺压当地百姓,长期非法采集国家矿产资源,暴力抗法,对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造成不良影响。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甘肃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群众信访投诉问题交办的通知》(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46号),证实有人于2016年12月4日向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查组举报称,在岷县、漳县、礼县和武山县交界处的一处金矿区,存在露天开采及使用氰化钾浸泡稀释金属矿石,污染地下水的行为,且该状况已持续7年左右。

2、岷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度全县矿产资源执法巡查计划、巡查记录,证实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岷县闾井国土资源所、锁龙乡人民政府、锁龙派出所等部门先后12次对锁龙三沟金矿区域进行巡查,其中11次发现有岷县梅川镇白阳坡村村民非法放炭涳沙的行为。

3、证人龚某,4的证言,五、六年前,岷县锁龙某矿山附近来了几个放牧的回民(其中一个的嘴长的比较歪),那些回民养的牛把当地村民的很多庄稼踏坏了,村民说了后,那些回民也不听,反而还威胁村民,村民们也就不敢再说那些回民了。那些回民养的牛把他家两亩多的青稞苗子连吃带踏地祸害完了。

4、证人王某,4的证言,那些放牧、种植药材、泡矿的岷县回民来锁龙矿山五、六年了。期间,那些回民养的牛把村子里的庄稼踩踏了以后,村民们也没敢叫回民赔偿,之后也就不了了之了。那些回民把牛羊赶到村民的生活水源处饮水,污染了水源,村民只好到其他地方去担水。回民们不让当地村民到吊吊沟附近放牧,为此,村民还和回民打过架。

5、证人马某3的证言,那些岷县回民来锁龙矿山已经有五、六年了,回民们经常把他们养的牛赶到村民的庄稼地里,他们找回民理论的时候,回民非常霸道,村民们也不敢把他们惹。回民的牛把他家的庄稼也踩踏了几次,但从来没有给他们做过任何赔偿。

6、证人范某,4的证言,那些岷县回民(一个嘴长得有些歪)来锁龙矿山已经有五、六年了,他们在矿山附近有时放牧、有时种植药材,主要是偷着泡矿。他们经常把饲养的牛赶到村民的地里踩踏庄稼,村民们找他们理论的时候,那些回民反而会霸道地对村民们说:“我们就是放牧的,想怎么放就怎么放,草山是共产党的,爷们想到哪里放就哪里放,还没人敢管我。”之类不讲理的话。于是,村民们也就不敢再招惹他们了。以前,因为矿山上水源被污染的事情报过警,派出所的警察来了之后,那些回民还辱骂警察。他和一个村民一起种植在同一块地里的药苗子被回民的牛踩踏过一次,他就把踩踏了药的那三十二头牛给扣了,后回民答应赔偿三千元,但是钱一直没有付。另外,那些回民还在他们村自来水水源的地方圈养牛羊、随地大小便、洗衣服,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活用水,他们还不让当地村民到吊吊沟附近放牧,为此,村民还和回民打过架。

7、证人陈某2的证言,那些岷县回民来锁龙矿山好几年了,经常把他们养的牛赶到好几户村民的地里踩踏庄稼,在村民们和他们理论的时候他们非常霸道,村民们也不敢招惹那些回民,他们从来没有给村民们赔偿过被毁庄稼的损失。

8、证人刘某,4的证言,五、六年前,岷县锁龙乡九号矿山附近来了几个回民(有男有女,其中有一个歪嘴的年轻男性),他们在平时主要是放牛和偷着泡矿,经常把他们养的牛赶到村民的地里踩踏庄稼,村民去理论时,那些回民就摆出打架的姿势,故村民都不敢惹那些人。那些回民从来没有赔偿过被他们的牛损坏的庄稼的损失。村民和回民在路上相遇时,都是村民主动让路,回民从来不让路,软欺负村民。

9、证人买某,4的证言,岷县梅川镇白某坡村的那些回民(有一个叫“歪嘴”的年轻人)来锁龙矿山好几年了,他们平时在放牧和偷着泡矿。那些回民们经常和村民吵架,经常把放养的牛赶到当地村民的地里踩踏庄稼,但从不赔偿损失,村民们都不敢惹那些人。

10、证人李某2的证言,马某2在岷县闾井镇草地村一带放牧有七、八年了,他跟当地村民的关系不太好,他的牛羊把村民的庄稼踏了、吃了,他从来不管,但别人的牛羊把他的庄稼踏了、吃了,他就不成,就让人家赔钱。马某2根本不让别的村民到西流水一带放牧,因为这事经常与村民发生冲突,欺负当地百姓,对此村民意见很大,但又没办法,只好忍着。

11、证人年清平的证言,以岷县梅川镇马某4为首的回民在锁龙矿山盘踞了好几年了,他们在锁龙矿山以种植药材为幌子泡金矿,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经常以辱骂、威胁、扬言报复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气焰极其嚣张、态度蛮横无理,多次阻碍执法工作,影响了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

12、证人柳某,4的证言,以马某4、马某2为首的岷县梅川镇回民在锁龙矿山盘踞了好几年了,他们在该地以种植药材为由用活性炭吸附金属金,破坏生态环境。在锁龙乡人民政府、锁龙派出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多次对锁龙矿山进行联合整治时,以马某4为首的回民以辱骂、威胁报复等方式阻挠工作人员正常执法,其气焰极其嚣张、态度蛮横无理,影响了附近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3、证人周某,4的证言,马某4、马某2等人在锁龙矿区盘踞了好几年了,他们平时偷着泡矿。在整治矿山时,他们多次辱骂、扬言报复乡镇干部,对乡镇干部造成心理恐慌。马某4等人实则是社会的渣子,平时对人态度蛮横无理,多次阻碍执法工作,严重滋扰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破坏局部环境。

14、证人田某,4的证言,马某4、马某2等人在锁龙矿区盘踞了好几年了,他们平时都在泡矿和放牧,其态度蛮横无理,多次阻碍正常执法,严重滋扰矿山附近群众的生产生活,破坏环境。

15、证人李某1的证言,马某4、马某2等人在锁龙矿区盘踞了好几年了,他们平时主要在泡矿,曾多次辱骂他和单位上的同事,他和同事们都非常害怕马某4等人。

16、证人潘某,4的证言,2018年7月25日,他看见锁龙派出所门口聚集了一帮回民,还有好几辆车,那些回民在喊骂民警,一直持续了七、八个小时。

17、证人高某,4的证言,2018年7月25日,她看见一帮回民围在锁龙派出所门口闹事,派出所门口还停了十几辆车。听说有几个回民被抓到派出所,那些回民在向派出所要人,并辱骂警察,持续了好几个小时。

18、证人尚某,4的证言,马某4等人在锁龙矿山有好几年了,他们自称是在该地种植药材,实则是在矿山上用活性炭吸附金属金,盗取国家矿产资源,其在锁龙当地极其嚣张,态度蛮横无理,多次暴力抗法,矿山附近的村民由于害怕也不敢去矿山附近进行生产生活。

2018年7月25日,他们依法将马某4、马某6不等人传唤至锁龙派出所进行询问时,马某4的家属等多人驾驶十几辆车停放在派出所门口多次以询问情况为由,给办案民警施加压力,致使办案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9、证人董某1的证言,2018年7月份的一天,他看见有几十个回民在锁龙派出所门口闹事,门口停了好几辆车,那些回民在辱骂民警,还向民警要人,一直持续了五、六个小时。

20、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岷县公安局因马某2在2017年7月12日阻碍民警正常执法,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25日,岷县锁龙派出所、闾井国土资源所、锁龙乡人民政府在锁龙矿区联合执法时,遭到马某4之父马某6不的无理阻碍,致使执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岷县公安局决定对马某6不行政拘留九日。

原审认定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另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综合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生于1988年11月6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工作证明,证实董某2、尚某,4等人均系国家工作人员。

3、中共岷县县委办公室、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定协调联络组信函[2016]08号交办投诉问题查处专案领导小组的通知》(岷办明电[2016]122号)、岷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2014年至2017年间,中共岷县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岷县锁龙乡严家沟三沟金矿区存在的环境保护、尾矿处理及部分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矿区侵占(喷淋)氧化金尾矿矿渣等问题,并专门成立了以国土、环保、公安、锁龙乡政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合工作组,多次深入三沟矿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4、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6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马某2、马某4、赵某1均已被判刑。

5、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辨认出了本案被告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以威胁、辱骂、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以马某4和马某2为纠集者和骨干成员,张某和赵某1等人为其他成员形成的家族势力为了非法获取国家矿产资源,长期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岷县锁龙某三沟金矿区域多次采取威胁、辱骂、暴力等方式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多次在岷县锁龙乡三沟金矿矿区、漳县东泉乡直沟村和岷县闾井镇草地村等地侵害当地群众利益,欺压百姓,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张某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属恶势力犯罪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其实施的犯罪中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称其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称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犯罪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从犯、构成坦白、人身危险性小,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原审认定的第一、二起妨害公务不成立,其是劝架;其没有非法采矿、暴力抗法;属初犯,认罪态度好,家里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汪小明的辩护意见: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构成条件;妨害公务罪成立但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量刑偏重,对张某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没有考虑。建议二审撤销原判,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开庭审理时予以出示、宣读并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张某参与以马某4和马某2为纠集者和骨干成员,赵某1等为其他成员的家族恶势力犯罪,多次以威胁、辱骂、撕打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为恶势力其他成员。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对其犯罪事实足以认定。综合考量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恶势力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原审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青彩

审判员  李 瑛

审判员  邢建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敏

来 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 编辑 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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