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唐思思 记者 段佳)为了捞取不义之财,欧某刑满释放后,找上服刑期间相识的狱友砸车盗窃作案。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欧某获刑1年8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刑满释放后与在服刑期间结识的杨某(另案处理)合议,杨某跟着欧某去盗窃,由杨某负责路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欧某负责实施盗窃,盗窃所得的赃款由二人分配。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欧某、杨某二人按事先约定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先后两次在咸宁市咸安区和岳阳市云溪区盗窃财物,共盗得现金13500元、手提电脑、挎包、钱包等物品,欧某非法获利13130元,杨某非法获利3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