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车祸背后都是许多个家庭的血泪,有的人在车祸中失去父母,有的人失去爱人孩子,不管怎样,谁都不希望发生这些,可有时它就血淋淋的存在我们的生活中。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各个国家也是制订了很多法律、法规,我国也不例外,为了加大交通管理,从源头上制止,杜绝客车及私家车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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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9月16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上坐着妻子朴某某,超载运送一车水果,沿鹤大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鹤大高速260公里)现鹤大高速公路210公里+250.4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因高速公路施工停车路边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两车损坏,孙某某所驾车辆内乘车人朴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朴某某符合生前运动中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候。

法院判决

2020年1月16日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鸡东法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依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为孙某某出具了谅解书,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愿意接受处罚,综合考虑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