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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我县防控新冠肺炎,自疫情开始,县城区停止货车禁止通行规定。现因复工复产、复学,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复杂,为切实保障县城区主要干道通行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恢复县城区部分道路实行禁止货运车辆通行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的路段:新城大道、建昌大道(与新城大道交叉的老高速路口至与开元大道交叉的路口)、白莲路、滨湖路全路段、永昌大道新高速路口至老高速路口路段。

二、禁止通行的车辆:悬挂黄牌照的大、中型货运车辆(含低速载货汽车)。

三、禁止通行的时间:

1、新城大道、建昌大道(与新城大道交叉的老高速路口至与开元大道交叉的路口)、白莲路、滨湖路全路段、永昌大道新高速路口至老高速路口路段,实行全天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

2、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线路和时间通行。

3、已审批的,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通行时间或线路的,以核准机关通知为准。

四、通行审批条件:

1、本地车辆由车主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一式四份、联系方式。(属公司、厂矿、单位的车辆另需提交法人身份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式四份);外地车辆由本地委托托运的企业(业主)代为申请,提供用车企业(业主)法人身份证、车主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一式四份、联系方式。

2、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包扎、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物料遗撒、泄漏或者扬尘污染。未按照规定方式运输,沿途泄漏遗撒造成污染连续两次的,一年内不再核准通行(由城管局城管大队提供的证明文件)。

3、连续两个月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未做到隐患清零的,不予核准通行(由交管大队提供的违章记录证明材料)。

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县城管局负责货运车辆通行审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城管局审批的车辆实时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货运车辆一律上网进行处罚。

六、办理审批地点及联系人:城投大厦主楼7楼722、723,联系人:张青、单杰,联系电话:0792-3231311。

七、办理备案地点及联系人: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楼秩序中队,联系人:刘显燕,联系电话:0792-3229105,13907020121。

八、实施时间:自2020年5月18日起开始实施。

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永修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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