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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5日清晨6时左右,西安市建东街与安西街十字东北角一多层小区发生天然气闪爆事故,数公里外能听到巨响,致一人不幸身亡。据说出事的住户家有一名60岁左右的老人。做饭时发现灶台起小火,自行扑灭后再次打火做饭时,发生闪爆。经勘察,事发住户燃气胶管有破损泄漏,疑似鼠咬所致。

又是一起燃气胶管破损引发的惨剧。不由让我想起大约10年前接触的一起同类案件。

想不起这个当事人是怎么认识我的,或许是别人介绍,或许是网络搜索,总之,他给我讲了一个不幸的故事。

那是个45岁左右的中年男人,好像是东北人,离异后再婚,这样的家庭自然夫妻关系就有那个,毕竟不如原配。

事发那天大约是2011年的一天中午,这个男子的太太在家做午饭,一打开燃气,惨剧于是发生,女主人当场被炸出房屋,坠至楼下身亡。

一个原本普通但幸福的家庭就这样随着一声爆炸瓦解了。

先是岳父母怀疑这名男子故意杀人,找公安局、跑检察院、上访政法委,也理解这对老夫妻,女儿突然被炸身亡,第一嫌疑人自然就是女婿。因为现在有些女婿确实很可怕

天津男子张轶凡,于2018年10月27日携妻子、女儿去泰国旅行,在泰国普吉岛一家别墅酒店将其妻子残忍杀害,并伪造了游泳池溺亡现场后报警,在亡者家属前去泰国认领尸体时被识破,自此案发。据事后调查,此前张某曾为其妻购买多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额达1700万余元,因此被认定为杀妻骗保。

2019年6月9日,江苏女士王某与丈夫在泰国乌汶帕登国家公园游玩时,被其丈夫俞晓冬推下34米悬崖,当时王女士已有3个月身孕。俞某之所以做出如此举动,居然是为了骗取高额保单。其妻王某曾在多处购买多份人身保险,保额达3000万之多。

这些例子我不是想说明男人多么坏,我是想说:男人要对自己的老婆好一点,要确保老婆的安全。否则,第一疑犯就是作为女婿的你

何况这个女婿还是离异后重新组合,据说夫妻关系也一般,因此老人的怀疑也实属正常。于是先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就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又向佛山市公安局某分局控告被杀害案。后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好在,这个女婿积极配合调查,最终排除了他的嫌疑。但老人家不服,完成了所有法律途径,也就只能这样了。

这个男人一边忍受着岳父母的误解,一边向警方自证清白,还有就得着手索赔,毕竟人死不能活,但这责任得分清楚。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起燃气事故为一起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不排除该住户厨房的软管破损、软管从燃气灶具连接口处脱落造成的燃气泄漏。

2005年至2011年,燃气公司对涉案房屋每年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期间记录表上的检查结果均为“正常”。案发前4个月的检查记录登记仍然为“正常”。

我们看本案燃气公司的责任。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8.8条规定“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第4.3.24.6条规定“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天花板、门和窗”。上述两款条文均不属所在规范的强制性条文。燃气公司《用户手册》第9页第三.6.④载明“胶管不能穿墙越室,胶管中间不可安装三通接头”。第三.6.⑤载明“燃气胶管至少2年更换一次”。燃气公司提供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告知书》管道燃气使用注意事项在“燃气胶管的使用”章节中插图提示“胶管超长、穿墙,危险”。燃气公司最新的“居民用户安全检查记录表”第25项将“燃气胶管穿墙、门、窗或安装在外墙”列入常见隐患表。经综合分析,该橡胶软管经套管保护穿墙引入厨房在安全隐患。案发4个月前,燃气公司派员对该住户进行了入户安全检查,检查记录登记为“正常”。燃气公司对该住户橡胶软管的使用情况检查后,未书面告知该住户的橡胶软管经套管保护穿墙引入厨房存在安全隐患,检查记录未书面要求该住户对橡胶软管进行更换,也未在入户安全捡查记录中明确提出相关整改要求。

我们看燃气用户的过错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用气管理规定:(一)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或者抄表;(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用户负有及时检查和更换涉案房屋内连接燃气灶的橡胶软管及按安全指引用气的义务,但本案中,

其一,在橡胶软管使用时间达到7年的情况下仍未更换,导致存在天燃气泄漏的隐患;

其二,在使用天燃气后也没有按安全指引关闭燃气灶前阀,客观上导致在连接燃气灶前阀与燃气灶的橡胶软管发生破损时无法防止天燃气泄漏;

其三,在其女儿事发前10天反映有燃气泄漏气味后,没有进行检查或致电燃气公司派员检查处理;

其四,涉案房屋现场形成密闭空间,通风不畅,在天燃气泄漏后,未能及时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用户具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最终法院确定用户自负70%的责任,燃气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除了上述责任划分,还重点在于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的观点是: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对周围环境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高度危险是指按照现有的技术发展水平,人们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的致损风险。燃气虽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属性,但现已被广泛应用,作为现在城镇家庭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管道天然气,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就能够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处理。

最终,本案法院判赔了不到20万元。

我印象中这个男子找我就是来询问这个二审判决正确与否,我深表同情。就我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处理似乎不是太妥当。但折腾了几年的他可否再承受得起这种官司劳顿,毕竟打官司也是费时费力费财的事。我说可以向省高院或者市检察院申诉试一试,但这个结果不确定。我帮助不了他,也不敢给他肯定的答案,他失望地走了。

昨天看到西安这起爆炸,我不由想起10年前的这件事。快10年过去了,不知道他过的怎么样,愿他幸福。

提醒大家,现在家家用燃气,还是要多注意安全,多检查一下软管。今年是鼠年,有些老鼠四处作害,不能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