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陈远扬

在禁猎期,四川乐至男子蒋某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捕获疑似青蛙101只,在市场上售卖给黄某时被警方当场挡获。5月14日,乐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同步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黄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庭审现场(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出,经依法审理查明,去年7月,被告人蒋某未取得行政许可,在禁猎期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在位于乐至县宝林镇千佛村7组一河流附近捕获疑似青蛙101只。7月30日早上7点左右,蒋某用竹编背篓背着白色蛇皮口袋装好的101只疑似青蛙,来到宝林镇转盘附近销售。黄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是蒋某非法狩猎的疑似青蛙,以20元一斤的价格予以收购,正准备向蒋某支付货款时,二人被乐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

经鉴定,该101只疑似青蛙为沼蛙,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蒋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01只活体沼蛙被乐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后已被警方依法放生。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黄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蒋某、黄某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规定,被告人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黄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