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王彤旭)据媒体报道,5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两瓶洗护用品从高空坠落,砸中一名六个月大的女婴,致其头骨骨折。其父亲在1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女婴还未脱离危险期。目前,当地警方正展开调查。高空抛物、坠物危险性极大,如何保护“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各方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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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中国商网 彭荣岳/制图

“真的太危险了,我家住一楼,有一次我把胳膊伸出阳台给花浇水,突然听到‘砰’的一声。随后楼上走下来一位邻居,说想进我家找她刚掉下来的一个刀片,我既愤怒又后怕。”回忆起这段经历,广州市民徐女士至今心有余悸。“邻居如此云淡风轻,可如果浇花时我把头探出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高空抛物、坠物屡禁不止,致人伤残甚至致死的案例比比皆是。因常难找到肇事者,故而一直采取“连坐”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以2017年7月2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审理的高空抛物致死案为例,因公安机关历时九个月的侦查和排查仍未找到实际侵权人,事发楼栋除一楼以外的32层96户共计176名房屋所有权人都成了被告。

“虽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常有承担共同责任的房屋使用者感到不公平,但因受害人本人无法证明谁为肇事者,此法条实为保护受害人权益,即只要存在加害的可能性,如无法证明自身无责,就会被法律推定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皓表示。

通过“连坐”的处置方式可以倒逼公众克制高空抛物的冲动,以及促进各方避免被罚而相互监督和检举。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是民事责任,因而出现高空抛物致害他人的事件,公安机关就不再介入,受害人也会因此面临追偿难题。

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治理已经更近一步。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外同时规定,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意见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意见包括民事和刑事两部分,这些法条之前都存在。但以往在处置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时,因缺乏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常引发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明确把几种高空抛物、坠物可能涉及到的情形清晰地罗列出来,是最大的亮点。”周皓表示,法律本身具有教育和指引作用,因处罚更明确,从日常行为规范上,这会对过去有随手抛东西等不良习惯的住户产生威慑作用。对之前不了解正确维权方式的受害者而言,也能够起到追责指引作用。

有居民表示,安装监控摄像头是提醒高层住户防坠物,震慑故意高空抛物者的有效手段。“去年有一次刮大风,我放在卫生间里的洗漱用品全部被吹下楼。还好楼下多了一层露台才没有砸中行人,自那时起我也养成了刮风就第一时间关闭卫生间窗户的习惯。”深圳市民周女士表示,现在很多住户喜欢把洗漱台和洗衣房装在阳台,开窗时遇到刮风,洗护用品很容易就被吹下去,虽非故意,但这种不妥善保管自己物品导致的意外,住户也难辞其咎。“与其在伤害发生后被追责,不如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管理好个人物品,防患于未然,避免给他人带来伤痛。对于蓄意高空抛物的情况,个人强烈建议安装高空监控摄像头,便于锁定责任人,避免因个别人的错误让全楼受累”。

已有居民小区通过安装摄像头锁定高空抛物者。西安市民陈女士表示,其所在小区于5月10日晚发生高空抛物,在物业人员报警后,警方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5月11日全小区就张贴通告了,作案人员是哪栋楼哪一户都被调查得清清楚楚。因安装位置十分隐蔽,作案人员可能不知道小区已装备有高空摄像头。我也相信经此事后,蓄意高空抛物的住户再也不敢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了。”陈女士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