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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创新执行方式

首推“继续执行责任险

2019年,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锡市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屋进行查封。查封财产进入处置程序后,案外人张某某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随后,其异议被驳回后,张某某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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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应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因此,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继续处置争议财产,需提供相应担保。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申请执行人都无力为继续执行再提供担保。此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鉴于此,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接,推出了“继续执行责任保险”。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指:申请人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就可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继续进行财产处置,无需中止执行。申请人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及相关审核资料,法院依据该保单保函继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价处置。同时,依据该保函,如因申请执行人(即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实行“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不仅为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成本低、保障高的保险服务,也为法院依法快速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提供了助力,进一步提高了对争议财产的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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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飞能

责任编辑:侯玉丽

审核:陶卫江、牛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