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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九江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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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九江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市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倡导文明养犬新风尚,提升我市文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加强九江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分区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的城市(集镇)管理区为本市中心城区,实行重点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居民应遵守本通告事项。

二、登记管理

已养犬居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和新养犬居民在饲养犬只之日起7日内,可通过扫描“九江公安”公众号二维码进行网上申请养犬登记,或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及犬只前往居住地社区申请养犬登记。

单位申请养犬的,以具体管理责任人名义参照个人申请程序申请养犬登记。

三、强制免疫

犬只登记之日起5日内,养犬人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近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免疫点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点负责将犬只免疫信息录入犬管系统。

农业农村部门第一批已设置15个犬只狂犬病免疫点,其中浔阳区11个、濂溪区2个、开发区1个、柴桑区1个,后期视情增设第二批免疫点。

四、犬牌管理

犬只登记、免疫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公布的免疫点向养犬人和单位发放犬牌,首发不收费。犬牌实行年审制,养犬人和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在犬管系统提交年检申请并到公布的免疫点办理续养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和单位应当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到公布的免疫点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1、养犬人和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

2、饲养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

3、弃养犬只并交犬只收容场所饲养的;

4、饲养犬只死亡的;

5、犬牌遗失或损毁的。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牌。

五、养犬公约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1、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3、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用区域养犬;

4、不得随意遗弃犬只,尽量为犬只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

5、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遛犬规定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犬牌;

2、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用2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养犬人可在每天早上7时之前和晚上22时之后携大型犬、烈性犬外出,犬只必须佩戴嘴套(具体标准及名录见附件2);

3、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4、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怀抱、收紧犬绳贴身携带、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5、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6、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七、禁入区域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1、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生产区;

2、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体育场馆、游乐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4、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征得司驾人员同意携犬乘坐出租车除外);

5、商场、酒店、医院、车站、景点及举办大型活动期间的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6、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7、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标示进入的区域。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的,不受上述相关规定的限制。

八、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举报方式一:通过“九江公安”公众号“随手拍”举报;

举报方式二:电话举报 公安局110; 城市管理局

8556101;农业农村局8563165; 住建局 8136086。

九、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本市发布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养犬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江市公安局 九江市城市管理局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住建局

2020年 5月11日

 九江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第一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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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第一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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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犬标准及烈性犬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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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标准及烈性犬名录

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大型犬。

1、体重在30-40公斤;

2、体高(犬肩峰最高处至地面垂直距离)在60-70厘米;

3、体长(犬肩中点至臀端外缘之间距离)超过100厘米。

烈性犬名录:

1.藏獒 20.比特犬

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21.土佐犬

3.巴西菲勒犬 22.秋田犬

4.法国波尔多犬 23.川东猎犬

5.阿根廷杜高犬 24.中亚牧羊犬

6.英国马士提夫犬 25.大白熊犬

7.拳狮犬 26.圣伯纳犬

8.杜宾犬 27.大丹犬

9.卡斯罗 28.英国寻血猎犬

10.高加索 29.雪达犬

11.纽芬兰犬 30.荷兰牧羊犬

12.罗威纳犬 31.比利时牧羊犬

13.德国牧羊犬 32.捷克猎狼犬

14.阿富汗猎犬 33.爱尔兰猎狼犬

15.苏俄牧羊犬 34.法国狼犬

16.威玛猎犬 35.比利时马林诺斯犬

17.弗兰德斯牧羊犬 36.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18.牛头梗 37.英国斗牛犬

19.斯塔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