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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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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驾驶人可以到胶州交警大队依法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