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加强与扶贫部门的工作对接、系统联动,加大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精准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经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王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等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支持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目录

1.王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芜湖)

2.丁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池州)

3.张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阜阳)

4.李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宿州)

5.于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安庆)

1

王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某(化名),女,16岁,患先天性眼疾,系原案被害人。王某某幼年时母亲改嫁,父亲王某(化名)抚养其长大。王某利用抚养关系,多次违背王某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8年8月8日,南陵县公安局将王某涉嫌强奸案移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救助过程】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涉嫌强奸一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的特殊情况,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案发后王某因犯强奸罪被羁押,王某某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失去依靠,因先天性眼疾几近失明不得不辍学,遭受性侵后又难以与人正常沟通交流,生活极其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由于县级救助资金有限,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两级院决定联合对王某某予以司法救助14万元。

同时,检察机关协调镇村提供应急救助金,解决王某某急迫生活所需,安排专人就近监护其日常生活,帮助缴纳水电费、整修电器线路等。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其生活和心理状况,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做王某某的贴心人。带其到三甲医院就诊,联系知名专家治疗眼疾,缓解病症。联系其亲属及当地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多方参与,共同商定救助金使用方案,帮其规划好日后生活、就学等各项费用,确保救助资金得到妥善管理使用。通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南陵县残联等渠道,联系特殊职业学校帮助解决入学问题,护送到校后回访了解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多元化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该案背后的刑事案件很特殊,加之王某某家庭生活条件困难,成长环境差,长期缺乏关爱,如果没有司法救助,或者单纯经济救助,其未来的人生不会有大的改变。在王某某视力未恶化之时,其学业仍可以继续,其智力、体格也都基本正常,如果救助得好,其未来的人生会发生本质的改变。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的指示,考虑到救助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芜湖市、南陵县两级检察机关将该起司法救助案件从单纯资金救助上升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全方位救助,积极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帮助解决其贫困、疾患、入学、生活、情感、心理等多方面的困难,抚平曾经遭受的伤痛,以期将来可以独立生活、自食其力。

2

丁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丁某某,女,1939年出生,系原案被害人汪某东之母。原案被告人汪某环(女)与被害人汪某东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打斗,在打斗中采取掐脖方式致汪某东死亡。原案移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汪某环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发现被害人母亲丁某某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即告知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救助过程】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主动上门,帮助申请人丁某某准备申请材料,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办案人员通过查阅案卷,实地走访申请人所在乡镇、村委、邻居核实有关情况,认为:丁某某年逾八旬,体弱多病,一直靠被害人赡养;案发后,儿子死亡儿媳入狱,失去主要生活来源,无人供养,陷入贫困;原案系夫妻相害案件,之前家庭生活也仅够维持温饱,丁某某实际上已不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属于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2019年12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丁某某司法救助金75273元。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救助人丁某某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在该司法救助案办结当日即与地方党委、扶贫工作部门对接联系,通报有关案件和救助情况,提出贫困识别和后续扶贫的检察建议。当地政府部门立即启动贫困人口识别程序,展开对丁某某家庭生活情况的摸排,将其纳入A类低保进行民政救助。检察机关还组织丁某某亲属、村干部、村民代表协商安排老人后续生活照料事宜,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长期结对帮扶对象。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救助人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出进行贫困识别的书面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当事人因案致贫,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建议扶贫部门落实扶贫政策,是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的有力抓手。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司法救助,消除案件当事人戾气,减少当事人对抗,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暖了民心、顺了民意、维了民权、释了民惑,是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温暖控申”创建工作的有效实践。

3

张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女,1979年出生,系原案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冷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生育一女。2017年10月23日,冷某醉酒后利用混凝土块击打张某头部,致其左侧硬膜外血肿、脑挫伤、左侧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颅底骨折、多发性颅骨骨折、颅内疝气、脑疝、肺挫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5月,阜南县人民法院以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8万元。被害人受伤后,已花费巨额治疗费用,仍需继续治疗,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被告人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救助过程】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张某司法救助申请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张某虽经前期手术治疗,但因颅脑受损、颅骨缺失导致其肢体偏瘫、大小便失禁、左眼失明,仍急需实施颅骨二次修复手术。张某前期治疗已花费30余万元,均系向亲属筹借,案发后张某母女失去经济来源,随同年迈的父母生活,家庭生活极其困难,无力承担后续治理费用。

为使张某及时得到后续治疗,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紧急向县政法委申请到5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并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联合救助。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急事急办,一周内将3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收到两级院8万元司法救助金后,张某顺利进行二次手术,术后恢复效果明显,基本生活已可自理。

为做好后续救助,依托检察机关牵头建立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机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联系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和县妇联,将张某案件及家庭信息等相关材料移送两单位。民政部门协调张某所在社区,为张某母女办理了低保,落实生活保障。县妇联派专人走访慰问,并承诺向张某母女提供长期帮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托和政府部门建立的司法救助与扶贫脱贫工作衔接机制,对因案致贫的当事人予以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扶贫等相关部门联系,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印发后,为把国家司法救助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市扶贫、民政、妇联等八家单位联合制订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日常联系、信息互通、联合评估、联合回访、技术支持等协作机制,搭建长效联动救助体系,最大限度集聚救助资源,把检察机关的“独角戏”变成多方合力的“大合唱”。

4

李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系原案被害人陈某喜之妻。被告人李某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陈某喜死亡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万余元。后李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李某全没有赔偿能力,未能获得任何经济赔偿。陈某喜生前系全家的主要生活来源,其死亡后,李某某上有年迈父母要赡养,下有两个幼儿要抚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救助过程】

申请人李某某所在村系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扶贫包保村,该院驻村扶贫专干在“美丽乡村检察行·司法救助大摸底”专项活动摸排中,发现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向本院报告该案线索。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道勇接到报告后,主动承办该案,多次到申请人所在村及住处调查核实其家庭困难情况,查阅卷宗材料,撰写审查报告。案件办理中,王道勇主动上门,细致指导申请人准备材料,要求驻村扶贫干警予以协助;为争取救助资金早日到位,还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该案从受理到作出救助决定仅用时4天。2019年11月,在救助资金到账次日,王道勇上门将5万元救助金送到李某某手中。

在给予经济救助的同时,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与当地扶贫部门协调,为李某某就近联系工作以便照顾家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王道勇通过电话了解李某某生活情况,嘱咐驻村扶贫干部继续关注帮扶,确保其生活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支持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直接服务群众的平台,对助力脱贫攻坚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美丽乡村检察行·司法救助大摸底”专项活动的大背景下,检察长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将党和检察机关的关怀送到被救助人手中,将司法温暖传递到弱势群体心中,有利于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扩大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面,有利于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升“司法救助+扶贫”模式的运用效果。

5

于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于某(化名),男,2016年出生,系原案被告人与原案被害人非婚生子。2017年7月,因孩子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杀害。2018年9月1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丧葬费等32575元。2019年11月,被告人被执行死刑。于某年仅3岁,父母双亡,系孤儿,生活无着落。

【救助过程】

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救助线索后,立即告知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救助申请人于某成为孤儿后由其叔叔抚养,而其叔叔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家中还有三个子女要抚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考虑到于某年纪尚小,后续费用支出较大,为增强救助力度,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两级院共计向于某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为确保救助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检察机关经与村委会和于某亲属协商,由乡村两级派专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检察机关反馈。

安庆市、宿松县两级人民检察院还进一步采取多元化救助措施:一是及时与当地政府对接,同步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为于某争取每月一千余元的孤儿补助。二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创建的“检察官爱心妈妈工作室”品牌,组建临时关爱小组,与于某结对帮扶,定期上门慰问关怀。三是定期开展案后常态化回访,及时了解于某生活学习情况,确保于某后续生活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刑事被害人遗孤予以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过程中,既考虑被救助未成年人的眼前生活困难,更关注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条件。针对其系非婚生子以及家庭特别困难的特殊情况,采取多元救助方式,在经济救助的同时,开展多角度司法扶贫,通过“1+N”多元化司法救助综合体系,争取多方面支持,确保救助力度最大、救助效果最优。在救助中,将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将物质资助与精神关怀相结合,将检察工作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做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彰显人文关怀,在充分履职中服务民生大局。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丨吴贻伙

编 辑丨李 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