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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期

2020.05.13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上级检察院相关要求,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办案方式,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犯罪,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为辖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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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被害工程车队均为民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2014-2018年间,卢某等人通过拦车堵路、恶意举报、收取保护费等方法敲诈工程车队经营者王某某计25万余元;恶意压低价格向村道工程石子场承包者翁某某收购石料,强迫交易计233万余元,敲诈勒索翁某某等人计3万余元;向刘某某、郑某某的车队中索要合伙三分之一干股,涉案金额2万余元,并敲诈该车队5000元。被告人卢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与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均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意见

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截车辆进行威胁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共计34万余元(2万余元未得逞),数额特别巨大;伙同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售卖商品,交易数额达236万余元,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阻截车辆进行威胁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共计3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售卖商品,强迫交易数额达236万余元,情节严重;又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财物6万余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陈某某、康某甲、康某乙结伙后,以康某甲为“保护伞”,在特定区域内欺行霸市,多次采用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插手石料运输行业,属恶势力,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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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2月18日对四名被告人判处1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万至28万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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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本案中,卢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述工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村道工程的顺利开展和社会安定稳定,遂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卢某等4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并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卢某提起公诉;以敲诈勒索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该案办理有力维护了涉案工程车队的合法权益,改善了生产经营环境。

02

本案在扫黑除恶大背景下,坚决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最终卢某等人被判处1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至28万不等的罚金,在检察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案例中具有典型意义。

文:曾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