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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今天的文章又有敏感词,只因为写到了7.17亿。

我不写庙堂之高了,我来写个江湖之远。今天的故事发生在山城重庆。

这事发生在8年前的2010年12月25日,房主夏先生与新纪元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12月7日双方办理了接房手续。

买房对我们大多数家庭来说是重大事项,自然是慎之又慎。夏先生夫妇有父母和三个孩子,靠开货车谋生,一年收入2万多元。这套房屋花了70多万元,144平方米。靠自己开车积累多年的收入和老婆做生意积累的资金。买这套房花了二十多年的收入,还借了10多万元。当时买这个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做钢材生意,这个房屋周围就是钢材市场。但这个赚钱的美好想法很快就破灭了。

2011年12月接房后,有双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接房后,楼板开裂了,墙体也开裂了,人站在房屋里跳动,房屋在抖动。找开发商,态度不好,说房屋没问题,开发商派人看了,但没有解释裂缝问题,也没有提出解决办法,没有把这个当回事,后来就不接电话,也不理人了。夏先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楼板质量不合格。于2017年3月15日向重庆市大足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赔偿鉴定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阶段,开发公司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双方共同选定重庆市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为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讼争房屋在设计荷载作用下,安全储备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所以都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试想,如果法官住在这样的房屋里,还会这样判吗?我们的法官是人民法官,但有时候就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一员。

一审、二审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夏不服法院判决,就申请对房屋鉴定报告作出补充说明。重庆市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作出《关于我中心鉴定报告的补充说明》认为,“相关检测、验收规范标准中,主体结构这一术语未有明确定义,检测机构的通用做法是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承重构件(如框架结构中的梁、板、柱等,砌体结构中的承重墙体、楼板、混凝土梁等)视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因此,从专业技术上,我们认为重庆X钢材市场夏某长房屋、夏某川房屋及夏某香房屋均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这个补充说明结果说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通过加固等措施能够修复,这个官司应该能赢了吧?

夏先生没有想到,我们善良的人也没想到,重庆高院驳回夏先生的再审申请。先生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时,要求重庆市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专家出庭说明,但高级法院未让专家出庭就直接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就这么个案件,难道又要到最高法院才能有正义?

好在,还有法律监督机关。2019年12月25日上午,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在重庆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长接待室接待了信访人夏先生。接访后,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六部对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了审查。

2020年1月,检察院一致认为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决结果确有不公,夏某长申请监督的理由部分成立,决定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3月12日,重庆市检察院正式就该案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就这么简单的事实,就这么清楚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和抗诉,我们老是鼓励老百姓“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但我们的法律对得起善良的老百姓么?

好了,我把这几份法律文书也找出来了,供大家学习: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973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2174号民事裁定书书

(2020年5月10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