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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裸奔的情况愈演愈烈。据媒体报道,“网络黑产”卖家称4000元可查一个月流水。只需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仅需800元便可查出这张身份证主人名下的银行卡号。查出银行卡号后,再花500元便可查询其实时交易明细。卖家更是表示,绝对诚信,可以保真。甚至只要付费,公众的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四大银行存款记录、乘坐航班,甚至网吧上网记录信息,在黑产圈都可以轻易被买到。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威胁公民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成为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绑架等严重犯罪的帮凶。也是因为如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九,几经整合修订,将公民的个人信息纳入到受刑法保护的范围内,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有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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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法院近年就办理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信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系包头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某大队辅警,因其内勤工作需要,代为保管该大队民警李某某的数字证书。2018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经其弟弟张某介绍与霍某(另案处理)相识,2018年1月15日至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其办公室的电脑,用李某某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交通综合应用平台,通过查询霍某提供的车辆号信息查询了320条车辆基本信息及详细信息,并通过手机微信拍照方式出售给霍某,霍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某转账共计628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林将6280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最终九原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20条,非法获利628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近日,一场艺人跟笑果文化公司的经纪纠纷,让中信银行这两天刷了屏。公众关注的不是娱乐圈的经济纠纷,而是其背后暴露出公民信息安全的问题。

5月6日,脱口秀演员池子发长文起诉笑果文化侵权,称在经纪合约纠纷案中,笑果文化寄给他的材料含有他的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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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凌晨近1时,中信银行深夜发表致歉信,回应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投诉个人账户交易信息被该行调取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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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子自述从去年开始发现笑果文化违约拖欠其演艺报酬,随即与笑果文化陷入经济合约纠纷,然而近日“在笑果文化寄给我的案件材料里面,我竟然发现了我在中信银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之后我们打电话给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说这是配合大客户的要求。” 而按照中信银行的致歉信所述内容,基本坐实了中信银行未经授权擅自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

“银行流水”有何作用呢?通过银行流水记录,可以查看持卡人资产状况、最近消费情况、知晓其前从哪里来、怎么使用。通常调取“银行流水”是需要本人同意才能查询。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对于此事,网友立刻炸了,纷纷在中信银行官方微博上留言质疑,“银行大客户能查询个人账户的隐私吗?”“配合大客户啥都可以干?”“银行流水大客户就可调出?谁给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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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致歉自行处罚是不是意味着事件结束呢?实际上,公众对中信银行作出的处罚并不买账,中信银行的行为究竟涉嫌违规还是违法一度引发热议。5月7日下午,对于“笑果文化”调取个人用户银行流水的行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表示,该院没有签发过调查令。法院的声明,是从法律的角度证实了笑果文化与中信银行之间存在违规行为。同日经多家媒体证实,上海保监会已经正式介入调查此事。此事件是否构成犯罪,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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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我们来梳理一下重点:

一、信息全面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二、对提供、获取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50条即可入罪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就可定罪。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三、严打“内鬼”,降低内部人员入罪门槛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在严打“内鬼”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四、对为推销产品购买个人信息的,获利5万元即可入罪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五、加大对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经济惩罚力度,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五倍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解释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法律回应社会的关切,同时也回应着时代的发展,公民信息安全伴随着互联网时代而生,又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信息也不是犯罪分子的发财工具!

所以,对于“池子”VS“中信银行”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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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编辑:陆莎 王乐

排版:赵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