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凌晨2时许,驾驶人王某饮酒后驾驶陕H6**2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与名人街丁字路口时,被蓝商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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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某体内乙醇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王某,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人,因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后准备驾车前往附近停车场停车,不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王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对其驾驶证一次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在此,蓝商高交中队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驾驶不仅是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不文明驾驶的陋习,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握紧您手中的方向盘,珍爱生命、文明行车,拒绝酒后驾车,做“珍爱生命、拒绝酒驾”的倡导者、守护者、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