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贵池区人民政府发布”关注我们~

百善孝为先,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赡养父母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子女应永远铭记父母的养育之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但各地仍存在为数不少的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房屋内,而让自己的父母长期居住在脏、乱、差、黑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屋中,老人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等现象,这都属于未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

……

现在好消息传来

贵池区人民法院

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贵池区司法局

贵池区扶贫开发局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个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敦促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确保被赡养人居住安全的通告

经普及法律、宣传政策、思想教育

甚至依法裁判后

仍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

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敦促赡养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确保被赡养人居住安全的通告

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当前,在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部分农村和社区存在子女居住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居住在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以及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推脱逃避赡养义务的不法行为。鉴于此况,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池州市贵池区扶贫开发局、池州市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切实保障被赡养人老有所养且有安全住房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有安全住房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之ー。目前,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人必须在2020年5月31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做到住有所居;赡养人要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故居难离不愿搬离的,法定赡养人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修缮加固被赡养人住房,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

三、依法依规打击不尽赡养义务违法行为

支持被赡养人依法维权。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作为父母的被赡养人可向当地村(社区)、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各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受理被赡养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援人员提供免费法援服务,代理被赡养人依法进行维权。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对赡养案件诉讼费减缓免,依法快立、快审、快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对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积极鼓励群众举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反映人予以保密(举报电话:0566-2023918)。

特此通告!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

池州市贵池区扶贫开发局

池州市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8日

主办 / 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 贵池区信息办公室

协办 / 池州联通

来源 / 宝地贵池微信公众号 编审 /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