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闫某(未满16周岁)
诈骗案的案件分析

长春市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曹新雨

一、涉案人的基本情况

闫某,女性,2004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200XXXX42846,汉族,高中辍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现租住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平治街交通楼X门XXX室。

法定代理人于某,联系方式159XXXX8083,闫某的母亲,现在北京打工。

闫某的舅舅于某某,联系方式189XXXX5707,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红堡小区D1栋X单元XXX室。

二、案件办理情况

2020年3月4日14时3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硅谷大街派出所接到被害人卢某某报警称, 2020年2月25日18时42分至3月1日20时30分在长春新区长春市伟业星城XX栋XXX室通过微信在网上购买测温枪被骗54000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对该案刑事立案。经侦查,于2020年3月8日在闫某的住处将其抓获。经身份核实,闫某于2004年9月24日出生,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讯问后将其释放。现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闫某采取治安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由于闫某系未成年人,对该处罚不执行,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三、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经审查,涉案人闫某从小父母离异,与父亲一同生活,其高中在长春某职业学校就读,母亲于某在北京打工,父亲闫某某在外地打工(目前无法联系到闫某某),高中辍学后其在长春独自生活,在KTV等场所打工。疫情期间,闫某看见朋友圈内很多人贩卖口罩、测温枪等物品很赚钱,就也想通过卖测温枪来获利。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和微信好友孟某谎称其有大量测温枪出售,如果有人想买可以联系她。2020年2月25日,被害人卢某某通过孟某的介绍用微信添加闫某(微信号yl1594XXXX610)为好友,二人商定以64000元的价格购买200支测温枪,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向闫某支付了5000元定金。闫某于次日将快递单号发给卢某某,卢某某于2月29日通过支付宝转给闫某3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闫某20000元。2020年3月1日卢某某收到闫某发来的快递,发现包裹内只有一支温度计。卢某某与闫某联系后,闫某向其退还1000元,并表示会将钱还给卢某某,之后卢某某再通过微信联系闫某,闫某置之不理。闫某诈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三万余元。案发后,闫某及其母亲于某已将诈骗所得钱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四、提前介入与立案监督情况

对于该案件,新区院分管领导高度重视,派员提前介入。办案检察官审阅了案卷材料,审查了案件有关事实,核实了有关证据,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程序及手段进行了监督,本案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未发现违法侦查行为。根据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涉案人闫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对该案作撤案处理。
2.因该案系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3.违法行为人闫某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仍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以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我院于3月11日当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当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于2020年3月12日向我院回复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卢某某被诈骗案撤案处理。于2020年3月13日对涉案人闫某给予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由于闫某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执行。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案涉案人闫某,于2004年9月24日出生,作案时未满16周岁,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诈骗罪。经调查,闫某父母离异,其抚养权归父亲闫某某。其母亲于某在北京打工,其父亲闫某某在外地打工,闫某在长春独自生活。现无法联系到闫某某。经与闫某母亲于某联系,其母亲答复在疫情结束后将闫某接至北京与其共同生活。结合其生活经历可以看出,闫某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且父母常年不在身边,对其的关注和教育程度明显不足。闫某高中辍学后,经常在KTV等场所打工,对其价值观和是非观的塑造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到,在案发后,虽然闫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闫某本人对其违法行为却毫无悔意,认为只要把钱还了就没事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在追查赃款去向时,发现闫某在骗得被害人钱款后,所得款大部分被其挥霍,用于个人日常消费,购买名牌物品等方面,这证明其在成长过程中法治教育的缺失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过早离开学校接触社会导致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道德感缺失引发了其对金钱至上思想的认同,这不仅仅是个例,而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共性,未成年人因其身体和精神方面都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同时未成年人特有的好奇心也会吸引他们向未知的事物学习和尝试。而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就往往会将未成年人引上歧途。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成年人都可能会“乱花渐欲迷人眼”,更何况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是其自身的责任,更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没有尽到责任结出的毒树之果,在未成年人问题面前,每一方都不是旁观者,每一方都应该为此反思和努力。

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未成年人虽然容易被影响,但同时因其世界观和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其可塑性较强,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加以耐心的培养和支持,加以有力保护和帮助,我们往往就能将刚刚踏入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拉回正道。在这个案子中,虽然闫某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意,因为其内心深处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做错,但未成年人的善良质朴仍在案件中的细微角落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在其获得诈骗款后,其除了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吃喝玩乐外,还拿出了一部分分别转给了其父亲、母亲,谎称是自己打工挣到钱来孝敬父母、在案发后,卢某某质问其为什么只发货一支温度计时,其潜意识里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于是先返还了一千元,并表示剩下的钱会尽快凑齐还给被害人。从一些细枝末节上来看虽然对于她整体的违法行为来说并不能因此减轻她的责任,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她仍然有帮助教育的可能,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关爱教育、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助其迷途知返,引导其逐渐走上正途,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受疫情影响,从近期的几个案件来看,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呈现出一种网络化的趋势。无论是卢某某被网络诈骗案还是沙某某诈骗案,都是疫情期间,为了购买防疫物资而引发的案件。沙某某案件中,虽然未成年人是被害人,但其在疫情期间一次性购买数量上万的口罩其主观意图不难猜测。而本案中,闫某也是因为受到朋友圈中微商的影响,想要借此机会赚一笔,从而走上违法的道路。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让足不出户就能开门营业,动动手指就能日进斗金变成了可能,而微商的准入门槛低,投入小回报大的特点更是让很多年轻人趋之若鹜。而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世界的范围从过去的学校、家庭和有限的电视节目变成了全球互联互通,世界触手可及,海量信息的涌入而缺乏有限的监管和筛选机制,各种各样的信息很容易就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关于这一点,需要的是国家、学校、政府、网络、社会、司法六大保护机制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和谐、阳光充满正能量的信息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