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繁峙交警

2020年4月22日晚21时21分,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砂河中队民警在108线401km处进行例检例查时,对晋AF***W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采用酒精测试检测,测得李某酒精含量45.1mg/100ml,确定李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我大队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采取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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