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兴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勤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借款5万拒不归还 心生歹意杀人焚尸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杨兴龙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被害人贾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贾某多次催款未果。2019年5月8日晚,杨兴龙谎称向贾某还钱,后贾某驾车,二人往镇原方向行驶,杨兴龙坐在车辆后排。途中,杨兴龙告诉贾某暂无力偿还借款,贾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杨兴龙见车内有一把扳手,要求贾某停车,杨兴龙持扳手在贾某头部猛击,在确认贾某没有反应后,即驾车继续行驶。次日凌晨,杨兴龙驾车行驶到西峰区董志镇附近的村道,从汽车油箱内抽出两瓶汽油,泼洒在贾某身体及车内物品上,并用打火机引燃,待车辆燃爆后逃离现场,于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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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兴龙拖欠被害人借款不能如期归还,在被害人索要债务时,心生歹意,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人杨兴龙拖欠被害人借款逾期未归还,对被害人非但没有感激之情、愧疚之意,反而在被害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后又放火毁尸灭迹,企图逃脱法律制裁,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杨兴龙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虽有坦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的量刑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婚姻生变心存怨恨 杀妻伤人潜逃5年

被告人谭勤有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刘某起诉离婚未果后,刘某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认识了王某。2014年2月3日,刘某与王某及其子女回到娘家拜年,次日,被告人谭勤有驾驶其货车到达刘某娘家,遂翻墙进入院内,踹开灶房门,发现里面住的是其岳父、岳母及其女儿,便拿起一把烧炕用的铁灰耙,来到刘某与王某居住的屋内,手持铁灰耙猛击刘某和王某头部数下,致二人昏迷。接着又持铁灰耙在其岳父岳母的头部和身上击打,被其岳父认出后,遂打开大门逃离,后自杀未遂,被害人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谭勤有乘出租车外逃,在陕西宜君隐姓埋名藏匿,2019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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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勤有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谭勤有犯罪的主观恶性深,情节特别恶劣,手段凶残,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亲属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对被告人谭勤有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应对其决定限制减。(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