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中院开庭审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李毅受贿一案

2021年9月15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李毅受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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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8年期间,李毅利用担任宁煤集团销售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神华宁煤集团运销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为他人在煤炭买卖、发运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毅虽未自动投案,但被监察机关留置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并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毅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毅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毅做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家属及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人员旁听了庭审,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中卫中院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 重要讲话精神宣讲会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9月9日上午,中卫中院举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宣讲会。市委党校韩志丹老师受邀,以“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主题作了专题宣讲。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赵雪兰主持,在家班子成员及全体干警共90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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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丹老师从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重点内容、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提出的重大创新理论、切实增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四个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解读,既有思想高度、理论深度,又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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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全院干警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从政治的高度、历史的深度和全局的角度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核心要义、实践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赵雪兰结合授课内容,就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提三点要求:一是把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的核心内容,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深入领会伟大建党精神的深刻内涵和时代价值,从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汲取精神之源、汲取奋进力量、汲取前进方向;二是院党组、各支部、各部门及全体干警结合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理论强素质、学党章强堡垒”活动、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提升工程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教育活动,做到全面学习、深入学习、全员覆盖,营造学习贯彻 “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浓厚氛围;三是各支部、各部门、全体干警要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学用相长、知行合一。要用学习激发出的责任感、使命感推动全院干警自觉推进“三地”法院建设,推动全市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冯巧燕)

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尽心办案暖人心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为我查明案件事实,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这个案子历经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让我看到了希望”。近日,当事人周某来到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明察秋毫、捍稳立信,缜密断案,深得民心”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中,连声向她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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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周某同高某口头协商约定由周某承建施工A项目工程。工程竣工后因高某与周某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周某于2015年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支付下欠工程款,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周某和高某均不服上诉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应对周某申请案涉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予以准许,但原审却以高某不同意为由未准许周某的司法鉴定申请不当,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过程中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周某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仅判决高某向周某支付下欠工程款五十余万元,对于规费和利润三十余万元未予支持,周某不服上诉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仔细审阅一审卷宗并搜集了其他法院相关案件的判例后,认为虽然周某与高某达成的口头承包协议无效,但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规费、利润属于在施工过程中必然产生的费用,且上述费用在实际施工人完成承包的工程后已经物化在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与整体工程项目无法剥离,如果不支付上述两项费用有违公平原则。且高某明知周某为自然人,其仍将工程违法转包由周某施工,高某在该分包转包过程中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因此该两项费用应该计算,遂改判高某向周某支付该两项费用。

锦旗虽轻,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法官办案公正、尽心尽责的认可,更是一种鼓励和鞭策。中卫中院将继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推出务实举措,提高审判质效,多为群众办实事,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孙 静)

本栏目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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