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婧 通讯员 纪甜一

掌上咸宁报道

4月29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推进《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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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终端处置体系的压力日益增大,环境隐患逐渐凸显,已成为制约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近年来,市城管执法委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不断完善前、中、末端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建成7个省级垃圾分类示范社区、49个省级垃圾分类示范村,1座“省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主城区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设施基本全覆盖,探索“集中式+就地式”全覆盖、全收集、全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的咸宁模式,形成了“党建引领、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四级联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新局面。

为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解决垃圾分类推进过程中的管理责任不清、义务难以落实等问题,使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2023年,市城管执法委结合咸宁实际,起草了《咸宁市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4年2月6日,《管理办法》通过了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3月26日,《管理办法》经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共7章32条,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等职责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居民等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以及不同场所、不同行业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并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不同场所、区域和居住区的管理责任人,和其管理职责作出要求。

同时,规定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激励机制、投诉举报要求;对个人和单位作出了“不得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管理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多次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所的处罚均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才处以罚款;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并完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围绕住宅小区,商超、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活动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如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介绍各自工作举措及经验做法。

责编:周萱

编审:向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