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砲台镇等7个镇(街道)实施《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理顺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经区政府七届19次常务会议批准,我区将在溪南、渔湖、凤美、京冈4个街道和砲台、登岗、地都3个镇(下称7个镇街)实施《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自2023年2月1日起。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在7个镇街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将原来征收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四、收费标准: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0.7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1.0元/吨征收、特种用水户按用水量1.3元/吨征收。

五、其他征收工作:7个镇街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揭阳市榕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