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不能只是坐收房租,还应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8月16日,记者从兰州新区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提高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连日来,兰州新区公安局开展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摸排专项行动和“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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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民警发现,位于中川园区新安社区、何家梁村,西岔园区西岔村,秦川园区六墩村等地30间房屋已出租,但房主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备承租人信息,且对出租房屋未开展正常监督检查。为此,辖区派出所第一时间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30名房东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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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民警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在摸排登记信息的过程中,对房主及承租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出租房屋登记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兰州新区公安温馨提示:出租房户主可通过“甘肃公安微警务”小程序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对“实有单位”“从业人员”和“实有房屋”“居住人员”四类信息自主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方法:在智能手机移动客户端通过长按保存、识别(或用微信扫一扫)甘肃公安微警务二维码,进入微信小程序,实名注册登录后,选择“单位/从业人员”或“房屋/居住人员”即可分别进行“单位信息”“从业人员”和“房屋信息”“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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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租房户主,要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公安机关掌握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更有利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报备的,房屋出租人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张秀芸

图 |兰州新区公安局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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