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20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7月2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5月1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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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示意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在宜居家园A区1号楼门口等候其前女友张某某时,看见李某某用手搂着张某某的肩膀,便下车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用拳头朝李某某鼻子、脸部打了几拳,导致李某某鼻子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2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