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学之年”特指年龄为10岁的儿童,在古人看来,当孩子十岁时就到了该读书知礼的阶段了。此时的孩子正是对周围一切充满好奇的时候,几乎任何事物都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如此天真浪漫的孩童,也引得周围人对他们的关怀。

然而2006年9月20日早上,却在辽宁一玉米地里发现了一名10岁左右的女童,下身更是遭到了非人的摧残,现场痕迹也是十分残暴。如此年幼的孩儿又怎么可能会同其他人有如此大的仇恨,这到底是肆意报复,还有人性的变态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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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接到报案之后,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封锁,防止现场证据被破坏。即便众人对女童的惨状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可当医护人员及时赶到对尚存微弱气息的女童进行检查和救助之后,还是忍不住落泪,本该象征着朝气的红领巾此时成为了“帮凶”,将她的一双小手牢牢捆绑住。

下身也比所见之象愈加惨烈,不仅肛门与阴道都遭受了极为严重的撕裂,其直肠以及腹腔大网膜也因受到惨绝人寰的X虐待而脱落出体外。虽然女童的生命得到及时的救助,但想要恢复如初已是不可能。

据悉女童名叫小芳,都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年仅十岁的小芳深知父母赚钱养家的不易,于是每天早上都会在6点多的时候自己起床,吃完早餐后就到离家不远处的学校的上学,中途只需要经过一个玉米地就可以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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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是一条近路,平常也会有人从这里经过,再加上街坊邻居也互相认识,小芳的父母便也没有对小芳上学途中的安全有所防范。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疏忽这才导致了纯真浪漫的小芳遭受到了如此惨绝人寰的折磨,这一切都是因为一个50多岁且名叫董长勇的男子。

董长勇年幼时在父母的照看下无法无天,纵然父母对孩子的顽劣头痛不已,但对于这个肚子始终还是狠不下心来,时间一久,董长勇性格就愈加暴戾。一开始董长勇还可以靠着父母的养老强生活,可当其父母因病离世之后,身无长处的董长勇在街头小混混的带领下,走上了盗窃之路。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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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盗窃他人财物的方式,对于好吃懒做的董长勇来说,是一个来钱快的法子,但这毕竟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则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违法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倘若盗窃金额达到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则是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此时就不仅仅是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这么简单了。

除此之外,同样也没有人愿意自己的钱财平白无故被人盗窃,再加上董长勇盗窃的金额有时也不大,因此当主人发现之后,都会对董长勇进行一番毒打来发泄怒火。可这并没有让董长勇有所悔改,反而还从盗窃中积累经验,并不断实施盗窃。

行为如此劣迹斑斑的他自然也没有那户人家看得上,也正是因为如此,常年单身的他由于需求得不到正常疏解,再加上周围女子对他的唾弃,心理逐渐扭曲极端。因此在2006年9月20日早上,骑着单车的董长勇碰见独自一人上学的小芳之后,变态心理的他瞬间生出了恶念,成年女子看不上我,这么小的孩童自然就反抗不了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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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董长勇将自己几十年未曾得到正常疏解的欲望,如数发泄在年仅十岁的小芳身上,手无缚鸡之力的小芳自然是无法反抗,就这样在天真浪漫的年纪中,遭受到了惨绝人寰的折磨,成为了萦绕一生的阴影。

得到满足之后的董长勇倒是一走了之,独留身受重伤陷入昏迷的小芳悲惨地躺在玉米地中,如果不是有人途经这里发现了异常,小芳很有可能就此失去生命。

根据《刑法》刑法相关规定,QJ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X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心理已经扭曲的董长勇仅仅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欲望,竟对年幼的孩童伸出罪恶之手,不说他的此番行为是违背了小芳的主观意愿,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是以QJ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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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董长勇侵害对象为10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加重刑罚情节,按照规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除此之外,董长勇此次的QJ行为造成了幼女重伤,并给10岁的小芳身心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从相关量刑标准来看,身犯情节严重QJ罪的董长勇必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经过法院的审理,因其犯罪动机恶劣,手段残忍,判处董长勇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董长勇的结局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可小芳的一生却永远会被这一次的阴影环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