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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如意总部基地一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已对如意总部基地1号区块(范围为西至腾飞南路、东至如意中央公园西边界、南至阿吉泰路,北至机场高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2日。

二、三种反馈意见方式: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iyidikuai@163.com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内容中注明建议人及联系电话;

(二)直接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A2-1003办公室向工作人员反馈书面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A2-1003办公室(邮编:010111),并在信封上标题注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三、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爽

联系电话:0471-8127961

附件:如意总部基地一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8月4日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

如意总部基地一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如意总部基地一号区块的提升改造工作。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第一章总 则

一、房屋征收房屋范围

征收范围为西至腾飞南路、东至如意中央公园西边界、南至阿吉泰路,北至机场高速,占地面积约26871.213㎡。

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机构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征收补偿主体,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实施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程序,按照法定用途对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仍以原用途予以补偿。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伪造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损害国家及被征收人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尊重历史的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征收补偿将考虑在合法的原则下保障被征收人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四)货币补偿的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目前该区域按照规划已不适宜发展工业,属于工业控制区域,不具备回迁安置条件,因此只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四、征收补偿合法面积的认定

(一)土地证或房产证载明的面积,但现状建筑已拆除的证载面积须核减;

(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合法建设手续载明的面积,但应从补偿款中扣减办理产权证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税费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金额或税率计算。

第二章货币补偿

五、货币补偿办法

(一)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

土地及地上物补偿金额的确定由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搬迁费及其他补偿

1.附属物补偿费的确定可委托评估机构依评估结果确定或按照附表中附属物补偿标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1)宽带:800元/户;

(2)有线电视:300元/户;

(3)自来水:1500元/户;

(4)三相电:4000元/户;

(5)电表:500元/个;

(6)暖气:60元/㎡;

(7)固定电话:300元/部;

(8)变压器:50KVA 1.2万元/台,100KVA 1.8万元/台,160 2KVA万元/台,200KVA 2.2万元/台;

(9)井:渗水井、检查井2000元/眼;

(10)红砖砌墙:≥2米140元/㎡;

(11)电杆:700元/根;

(12)硬化:砖硬化20元/㎡,水泥硬化40元/㎡;

(13)树木:果树500元/棵;松柏类1.5-2米200元/棵,2-2.5米350元/棵,2.5-3米480元/棵,≥3米600元/棵;杨柳槐树胸径10-20厘米50元/棵,胸径20-30厘米 100元/棵,胸30-40厘米胸径150元/棵树,胸径≥40厘米200元/棵;

(14)灌木:20元/丛;

(15)防盗门:300元/㎡。

被征收人对以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依据选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对附属物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元/㎡补偿;

3.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证载面积(包括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建设手续载明的面积)标准给予奖励,按照相关部门出具合法手续载明面积奖励的,按照缴纳税率或缴税金额扣减: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500元/平方米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确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呼和浩特市如意行政商务金融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如意总部基地规划拆迁地块内房屋及设施限期搬迁拆除的通知》之日起至本次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该期间的实际市场房屋平均租金损失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5.对于2011年以前已建成但无产权证的房屋,依据评估价格80%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其 他

六、房屋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为本次房屋征收期限。

七、房屋征收实施费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拍挂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成本认定核算和支出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14〕14号)房屋征收实施费列入土地成本。

八、评估机构的确定

评估机构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逾期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通过投票确定的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即“双过半”即可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九、附 则

(一)为确保区块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被征收人要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申请公证机关对房屋现状予以证据保全,按征收补偿决定先行征收。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的,将由被征收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内蒙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执行)。

2022年8月4日

内容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