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第一现场“老汉城烧烤摊”的室内装修效率是真快,前几天还是内装,现在就准备好拆换店铺门头了,到底是谁同意店家装修的?

常规而言,刑事案在并没有移送检察院以前,事发第一现场要完好无损的防护起来,其他人不可以随便毁坏,便于公安部门对现场血渍、指印、足印、作案工具,及其被损坏的物品开展取样调查取证。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一切个人和单位,都是有责任防护案发现场,同时马上通告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勘测。

案发后,在民警并没有抵达当场调查取证以前,作为这家店的店家有责任也是有义务保护好当场,店家应当立即叫用餐的客户先离去犯罪现场,店内全部物件始终保持原始状态,公安人员抵达当场后立刻采用警示封锁等对策。

店家对现场防范意识显而易见是没有的,也没有看到警员对犯罪现场有封锁的行为。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拘到移送检察院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长。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嫌疑人逮捕后侦察关押不能超过2个月,案件比较复杂的案情,期限届满还不能结束的,还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假如直到案子审结后再解除限制犯罪现场,这个时间的确非常长,但至少要等到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以后,犯罪现场才可以工程施工室内装修,或是恢复过来运营。

但是,在案发后还没过一个月的时长,烧烤摊就赶忙室内装修,人为破坏是想隐瞒什么?

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店家不敢私自作主重新装修,应当有通过审核的,那么,负责审核的这个人是谁?是否应当好好地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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