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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规定,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程序案件。与以往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至少需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这次审判席上只有一名审判员进行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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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杜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案涉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审理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该案已结案,办案周期有了大幅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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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模式,在排期、合议、归档等方面简化了程序性工作,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将在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一审民事案件独任制审理适用范围,提高办事效率,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更好适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释放司法效能,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具有程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是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程序。

什么是独任审理?

独任制是相对于合议制而言,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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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员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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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