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相关规范出台,“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成为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与此同时,个别党员干部也动起了利用公函“做文章”、搞违规吃喝的“歪心思”。

6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获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务接待中“吃公函”等问题,通过生动案例,释纪说法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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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空白公函”报销私人餐费

本质是贪污侵占的腐败问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案情及处理结果显示,姚某是某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总支书记、支队长。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姚某等人5次参加该支队组织的超标准公务接待,饮用高档酒水,且每次公务接待均提供高档香烟,共计超标准支出25590元。

事后,为处理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经姚某同意,该支队向外单位索要多份“空白公函”,虚构接待事项,将上述费用25590元在本单位报销。2021年7月,姚某使用“空白公函”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将其私人用餐费用共计4327元在本单位报销。

2022年4月,姚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纪违法所得4327元予以责令退赔。同时,责令提供和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的姚某等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分别退赔违纪所得共计25590元。

使用“空白公函”报销个人费用问题如何准确定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介绍,本案处理过程中,关于姚某多次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活动、同意使用“空白公函”报销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的问题,应当依照党纪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但对于姚某使用“空白公函”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则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照党纪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已经构成贪污,属于职务违法,不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姚某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知私人用餐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仍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利用其担任“一把手”职务上的便利,使用“空白公函”在本单位报销私人用餐费用4327元。

姚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共财物所有权,也侵害了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本质是化公为私、贪污侵占的腐败问题,已经由风变腐,应予严肃处理。鉴于其贪腐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

“吃公函”问题有哪些表现?

“无函接待”“一函多吃”“空白公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介绍,根据上述规定,“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成为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但与此同时,个别党员干部也动起了利用公函“做文章”、搞违规吃喝的“歪心思”。

实践中,对于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的定性处理,通常按照以下情形把握:

一是无公函接待,即接待单位对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并使用公款支付接待费用。此类问题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照党纪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对所涉及费用予以责令退赔。

二是“一函多吃”,即同一接待单位对出具一份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安排多次工作餐。此类问题钻了公务接待活动的“漏洞”,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照党纪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其中,所涉及的费用除正常接待费用外,其余部分均属于违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

三是通过使用“空白公函”等方式,套取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解决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费用。一方面,套取资金行为本身违反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套取资金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解决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费用的行为也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

鉴于上述两类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的费用,执纪执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处理”,即按照套取资金后的违纪行为性质,分别适用党纪相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提到,上述3种情形中,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监察责任的,还应当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理。此外,实践中还发现,有的单位因业务经费紧张等原因,存在利用“空白公函”套取资金用于正常公务支出的情形。此类行为看似“情有可原”,实则是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依照纪法衔接条款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吃公函”有哪些人要担责?

提供“空白公函”的人也要追责

据介绍,在“吃公函”问题中,除了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员外,还包括被接待方、违规提供“空白公函”等相关责任人。对于这些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予以恰当处理。

首先,对接受无公函接待或者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人员,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照党纪规定予以处理,并责令其按照应当承担的份额退赔违纪款。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项规定作出处理。

其次,对违规向其他单位提供“空白公函”的人员,应当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具体情节轻重,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依照党纪规定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监察责任的,相应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其中(四)项便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谭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