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精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三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项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主要涉及缴费基数、医保年度、待遇计发基数等调整方面,那么调整前后有哪些重大变化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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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7月1日起,不再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调整为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前的核定缴费基数金额6953元/月为2021年社保年度(即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基数,此次调整后的核定缴费基数金额5585元/月则是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基数。这意味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自2022年7月1日起,缴费金额有所下降。

二、医保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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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遇计发基数调整

同时,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调整为以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2022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统一按新的标准(5585元/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