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当个别户老百姓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集体经济组织会以召开村民会议并集体表决的方式收回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以达到强制拆除的目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遇到这种情况,在未获得合理合法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前,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强制收回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无异于“多人暴力”侵犯个人合法权益。
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程序是否适用于征收拆迁项目?两者是一回事吗?在这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将结合一个咨询案例,为大家解析征收拆迁项目与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收回宅基地的在法律依据上的区别,并讲解此时老百姓依法维权的途径!
【基本案情:征收补偿不合理,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收回宅基地】
2019年,A女士家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因为补偿不合理,回迁房太小,所以A女士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021年底,该地就只有A女士等4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了。
过了两个月,A女士收到了一份《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通知书中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已经通过代表大会表决,以多数赞成通过会议决议,决定强行收回A女士的宅基地使用权。
此时,A女士听说村里要进行强制拆除,就急忙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征收拆迁项目中,集体经济组织无权表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集体经济组织这样操作的违法性,并提出合法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一方面,集体经济决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而并非改变土地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集体经济组织经常用来“打擦边球”的操作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另一方面,征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补偿安置的系列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自治。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167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明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特定情形下的收回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但这种情形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明显有别于国家的征收行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的调整。”
可见:在征收拆迁项目过程中,市、县级行政机关应组织实施,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的行政协议,而并非纵容集体经济组织的类似违法操作。
由此,北京在明律所的吴雨晴律师建议A女士通过司法手段,依法维权。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操作不一定具有合法性,代表会议也不能剥夺村中个人财产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征收拆迁项目往往涉及个人、村集体、行政机关的重大利益,并不是简单一纸诉状就能解决,这需要专业律师在维权过程中提前调查取证确定违法点,老百姓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维护。因此,遇到类似问题的,要及时与专业律师咨询!(李凤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