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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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

文物,是历史的一种传承

它凝聚着前人的智慧

沉淀着千百年的历史文明

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因此,就有不法之徒心生歹念

近日,丰城市就发生了一起

盗窃文物的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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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改编自真实案件)

法官释法

盗窃文物案件盗窃数额的认定有别于普通盗窃,普通盗窃罪与盗窃文物犯罪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文物不同于一般财物,具有历史见证性和稀缺性,盗窃文物的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单位或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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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石狮子”是重要的历史遗物,包含丰富的文化内涵,石像的被盗,不仅仅是物件的丢失,更造成一段文化、一缕乡愁的缺失。一旦发生文物丢失或被毁损的情况,文物所有者要积极追查,寻求法律保护,依法维权。

素材来源:丰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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